(一)利润、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1)当一项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业已注册标志的注册人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时,若在按本法的民事诉讼中侵权成立,原告有权依据本法第29条和第32条以及衡平原则取得如下赔偿:①被告从侵权中所获得的利润;②原告所遭受的一切损失;③诉讼费用。法院应对上述利润和损失金额进行估算或按其指示进行估算。在估算利润时,只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销售额;被告必须对各项成本或扣除部分提供证明。估算损失时,法院可根据案情作出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赔偿裁决,但其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三倍。如果法院认为根据利润的赔偿数额不足或过高,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认为是公正的数额。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法院裁定的数额属于补偿金而不属于惩罚金。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予胜诉一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二)对使用假冒标志判罚的三倍损害赔偿金
(1)在根据上款估算赔偿金额时,如果法院认为理由充分,可以裁定为原利润或损害赔金额三倍的赔偿额(两者中取数额高者)连同合理的律师费用;此种裁定适用于任何违反本法第32条第1款(1)或者美国法典第36编第380条的情况,该违法行为包括在知道一件标志或标示为假冒标志的情况下〔如本法第34条(四)定义的那样〕,有意将其使用于物品的销售,提供销售、批发或者服务业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自行决定判予原告在判决前上述金额的利息,其年利率根据美国法典第26编第6621条确定,起算日期为权利要求请求人提交请求之日,结算日期为法院同意请求之日,或者是法院认为合理的更短期间。
第三十六条 侵权物件的销毁
当一项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业已注册标志的注册人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时,若在按本法的民事诉讼中侵权成立,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将所持有的标有注册标志或其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品的一切标签、标记、印刷品、包装、容器和广告以及制造各项违法物件的木板、模具、模型和其他加工工具一并交出销毁。
如果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法院将没收的物件予以销毁,则应提前10天通知该诉讼请求地区内的美国政府律师(如缩短通知时间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如果这种销毁可能会对以美国政府为被告的证据产生影响,该律师可以请求就销毁一事举行开庭审理或者参加其他任何有关销毁一事的审理。
第三十七条 法院对注册有效性问题的权利
在任何涉及标志注册的诉讼中,法院可以确认注册的权利,命令撤销注册的一部或全部,恢复已撤销的注册的效力并且可以修正任何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法院对有关的法令或命令应向专利与商标局长提出证实,由其登入专利与商标局记录并受其约束。
第三十八条 虚假和欺骗性注册应负的民事责任
任何人以书面或口头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提出虚假或欺骗性申请从而取得标志注册,应在民事诉讼中对受害方负赔偿损失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根据本法提出的一切诉讼,不论争议标的数额或是当事人公民身份的区别,均由美国地区或地域法院负责案件的初审,美国各上诉法院(不包括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责任受理案件的上诉。
第三十九条(A)款州与地方不得要求变更或以不同方式表现注册商标任何美国的州、司法管辖区或者任何美国的下设政治机构或者其代理人均无权要求变更一件注册标志,或是要求将可以与该标志相联系的其他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或法人名称表现于该注册标志,而这种表现形式使得上述其他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或法人名称与它们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颁发的注册证书上的表现形式不符。
第四十条 (已废除)
第四十一条 对专利与商标局细则的制定
专利与商标局长为了在该局按本法执行法律程序,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制定细则和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带有侵权标志或名称的物品进口
除按照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26条(四)款另行规定外,下列带有侵权标志或名称的物品禁止进入美国海关:抄袭、仿造任何本国制品名称或工厂、商号名称的商品;抄袭、仿冒根据国际条约、公约或法律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工厂或商号名称的商品;抄袭、仿冒已按本法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带有容易引起公众误会为美国制造的标志或名称的商品,或可能误会一个非实际生产的外国地区为实际生产地区的商品。为了帮助海关官员加强执行禁令,本国厂、商和根据美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公约、声明、协定,在美国在商标或商业名称方面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厂、商,可以按照美国财政部规定,要求把他们的名称、住所、商品产地名称,按本法发给的商标注册证副本,登入财政部记录,存档备查。各该厂商应将他们的名称、商品产地名称、注册商标复制品提交财政部,财政部长应将其副本转送海关官员或税收员备查。
第四十三条 禁止伪称商品原产区以及虚假描述
(一)任何人伪称商品的原产区或进行任何虚假的描述或说明,不论用文字或符号标示,并粘附或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或商品容器上从事商业经营,以及那些明知商品的原产区或说明属于虚假,仍然从事承运、商业经营或转手他人承运或经营者,均应在下述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在被伪称为原产地地区任何从事商业经营者提起的诉讼,或由任何认为这种虚假描述或说明已经或可能将会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人提出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