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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3年证券法

  (b)如果委员会认为全部调查对实施该篇法规是必要和适当的,则为了调查委员会任何成员或由其指定的任何官员都被赋予权力使发誓,使提供证词,传唤证人出庭、受理证据,并要求提供任何书籍、报告,或其它委员会认为与调查有关或重要的文件。这种证人出庭及这些文件证据的提供可以由美国任何地方或任一准州在指定的听证的地点提出。

犯法禁止令和控告

  第20节 
  (a)无论何时、无论是因起诉或是其它形式,当委员会认为本篇的条款或由所属当局提出的条例或规则已经或将要被践踏,委员会可以以其决定权、或者要求或者允许该人经过宣誓后,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报告或写明对调查有利的、有关的事情的事实真象和背景,并且可调查这些事实。
  (b)无论何时当委员会认为有人参与或将参与构成或将构成违反本篇条款或所属当局提出的条例或规则的行为或活动的任何人,则委员会可以以其决定权在美国任何一个地区法院、任何一准州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这种行为或活动。同时,在以适当的方式出示后,一个永久或临时命令或禁令不加限制地发布。委员会可以将可得到的有关这些行为或活动的证据转交给检查总长,后者可根据自己的决定,按本篇提起必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任何这种刑事诉讼程序都可以在被起诉的说明书和证券的传递开始所在地、或在说明书或证券收益所在地提出。
  (c)根据委员会的请求,美国地区法院,任何准州的美国法院、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院,也应具有司法权以发布令状,命令任何人履行本篇条款或由委员会根据本款所发布的任何命令。

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

  第21节 所有听证会都应是公开的,并应有委员会或由委员会指定的官方参加,还应对听证会作出适当的记录。
  对犯法和起诉的司法权
  第22节 
  (a)美国地区法院,任何准州的美国法院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院应根据本篇和由委员会相应制订的条例和规则具有对犯法和违法的司法权,并与州和准州法院一同,对由根据本篇导致的实施任何责任条款的平衡诉讼和法律起诉具有司法权,任何这类诉讼或起诉都可在被告所在地区或居住地或从事业务所在地区提出,如果被告参与了报价和出售,可在进行报价和出售证券所在地区提出,这类案件的程序可在任何其它被告作为居民的地区,或被告所在的地区进行。所发出的判决和法令应当根据已修订《司法法典》第128节或第240节(见U、S、C第28款,secs,225和347)服从复审。因本篇发生的并在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州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都不得被提交到合众国的任何别的法院,在根据本篇由委员会提出或对委员会提出的在最高法院或其它法院进行的诉讼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为委员会或向委员会征收。
  (b)在藐视或拒绝服从向任何人发出的传票的情况下,所说的犯有藐视罪或拒绝服从罪的人的所在地或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任何上述法院,根据委员会的请求,可以对该人发出命令,要求其在委员会面前或由委员会指定的审查人员面前出庭,提供文件证据——如果命令他这样做的话,或给予涉及该问题的证明,任何不服从法院这类命令的行为都会被该法院判以藐视罪。
  (c)(已取消)

非法代表

  第23节 证券的注册报告书已发出或已生效这一事实或中止命令对其证券未生效的事实都不能被视为委员会发现了注册报告书是真实的或表面上看是准确的,或该报告书不包括对不真实的事实的陈述或漏报了重大事实、或被用来表明委员会已在用任何方式经办该证券的关键程序,或给予其批准。向任何预期购买人提出或导致提出任何与本节规定相对立的代理都是违法的。

惩罚

  第24节 有意违反本篇任何条款或违反委员会根据其权力颁布的条例或规则的任何人、或在根据本篇发出的注册报告书中有意制造对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漏报规定其中应报的或为使该报告书中的陈述不至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的任何人,一经确认便应被罚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有。

其它政府机构对证券的司法管辖权

  第25节 本篇中任何内容都不应解除任何人现在或此后根据任何条例、规则、应向相应的美国政府监督机构提交资料、报告或其它文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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