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注册报告书中有关其责任陈述部分生效日前(A)已经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了步骤辞去或终止或拒绝其办公室工作、职位或在注册报告书中被规定由其起作用或同意由其起作用的那些关系;(B)他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或发行人,他已采取这类行动,并且他对注册报告书的这一部分将没有责任;或
(2)在其不知道情况下,注册报告书的这一部分生效。知道了这一事实,他随即根据第(1)段规定采取了行动,并通知了委员会,此外还给予了适当的公开通告,说明注册报告书的这一部分是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生效的;或
(3)(A)如果注册报告书的某一部分据说不是由一专家根据其权威制定的,不是某专家报告或评价书的副本或摘录,不是根据有权威的公开官方文件或报告制定的,则关于注册报告书的这一部分,他经过适当调查,在注册报告书生效时,有理由认为,并且确实认为,其中的陈述是真实的,且没有漏报按规定其中应报的或使其中的陈述不至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B)如果注册报告书的某一部分据说是根据其作为专家的权威而制定的,或是他本人(作为专家)的报告或评价书的副本或摘录,则关于注册报告书的这一部分:(i)经过适当调查后,在注册报告书生效时,他具有适当的理由认为,并且确实认为,其中的陈述是真实的,且没有漏报按规定应报或使其中的陈述不至被误解所必要的重要事实,或(ii)注册报告书的该部分未能公正地代表其作为专家的陈述、或不是其作为专家的报告或评价的完满的副本或摘录;及(C)如果注册报告书的某一部分据说是由一专家(非他本人)根据其权威而制作,或是一专家(非他本人)的报告或评价书的副本或摘录,则关于注册报告书的这一部分,在生效时,他没有适当的理由认为,且确实不认为其中的陈述是不真实的或存在对规定其中应报或是使其陈述不至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的漏报,或注册报告书的该部分并未清楚地反映该专家的陈述,或并非是该专家报告或评价书的完整的副本或摘录;(D)如果注册报告书的某一部分据说是一官方人士的报告,或是一公开的官方文件的副本或摘录,关于注册报告书的这一部分,在生效时,他没有适当的理由认为,且确实不认为,其中的陈述是不真实的,或存在对规定其中应报的或使其中的陈述不至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的漏报,或注册报告书该部分并未清楚地代表该官方人士的陈述或并非是公开官方文件的完整的副本或摘录。
(c)在为本节第(b)小节第(3)段目的而决定什么是构成令人信服的合理调查和正当理由的标准时,合理的标准应当是精明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需要的标准。
(d)如果任何人在注册报告书有关表现其责任的那部分生效后成为该证券的包销商,则为了本节第(b)小节第(3)段的目的,注册报告书该部分应当被看作是在他成为包销商时生效的:
(e)第(a)小节赋予的诉讼权力可用于补偿那种能反映以下差额的损失,即:为证券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该证券在向公众发行时的价格)与(1)在提出诉讼的时候该证券价值之差,或与(2)在诉讼前该证券被在市场上出手的价格之差,或与(3)该证券在起诉后但在判决前被处理所定的价格之差——如果该损失少于能够代表为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不超过该证券在向公众发行时的价格)和在起诉时证券的价值之差这一损失的话:这是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即如果被告证明这种损失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不是代表由于注册报告书表明其责任的部分不真实、或漏报了规定其中应报或使其中的陈述不至被误解的重大事实所引致的该证券的贬值,损失的这部分或全部不应予以补给。任何包销商(除非已知该包销商作为包销商从发行人那里直接或间接得到好处,而所有其它在类似情况下的包销商并未按其在包销中相应利益分享这一好处)在任何情况下对由第(a)小节所赋予权力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的后果——对超出由其包销并分配于公众的全部价格的损失都不负有责任。根据本篇本节或任何其它各节发生的起诉中,法院可根据自己的决定以其权力要求包销商支付该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如果应根据另一个团体诉讼当事人的动议对一个团体诉讼当事人宣布判决,则该费用应以有利于该诉讼当事人的方式估价(无论是否要求这样做)——如果法院相信该诉讼或辩护没有法律意义——即以足够补偿其在有关本诉讼中支付的合理支出的数额,这些费用将被以通常规定的听取诉讼后法院征税的方式来征税。
(f)在第(a)小节中规定的所有人或任何一个人或更多人应共同或分别负有责任,并且每一个根据本节有责任进行任何支付的人,在有合同存在,并且是在分别起诉的情况下可从有责任进行同样支付的任何人那里得到对其代价的补偿,除非负有责任的这个人犯有欺诈性陈述罪,而其他人没有。
(g)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节所得到的补偿都不应超过证券向公众发行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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