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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3年证券法

  (12)“交易商”一词是指任何一个以其部分或全部时间,直接或间接作为代理人、经纪人、或委托人从事由另外一个人发行的证券的报价、买、卖或其它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人。
  (13)“保险公司”一词是指作为保险公司组织起来,其基本和主要业务活动是承保或对保险公司已承保的风险进行再保险,并服从于保险专员或类似的州或领地的,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官员或机构的监督的公司;或任何以其能力能够作为这种公司的接管人或类似的官员或任何清偿代理人的人。
  (14)“分立帐户”一词是指保险公司遵照合众国任一州或领地、哥伦比亚特区、或加拿大特区或加拿大特区任何者的法事——这些法律规定:被列入这种帐户中的资产的收入、收益和亏损,无论是否已实现,如符合适用的合同,应贷记该帐户或从该帐户支取,而不考虑该保险公司的其它收入、收益或亏损——而设立和维持的帐户。

豁免证券

  第3节 
  (a)
除非此后有明确规定,本篇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任何一类证券:
  (1)在本篇修订之前或修订后六十日内由发行人出售或处理,或正当地向公众报价而出售的任何证券,但这一豁免不适用于由发行人或包销商在此六十日之后所进行的对这类证券的新发行;
  (2)由合众国或其任何领地,或由哥伦比亚特区、或由美国任何州、或由州或领地的任一政治机构、或由一个或数个州或领地的公共执行机构、或由任何受美国政府执行机构控制或监督的人,或是自己作为美国政府执行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美国政府执行机构须经美国国会授权。)或是上述任一证券的存款单、或由任何银行发行或担保的任何证券;或任何由联邦储备银行发行的代表其利益或直接债务的任何证券;或在任何共同信托基金或类似的由银行维持的专门用于集体投资和银行作为托管人、执行人、管理人或监护人所运用的资产的再投资的基金的利益或分享物,属于工业开发之类的债券(如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第103(C)(2)节中的定义)的,如果因为适用于该法典第103(C)节第(4)或(6)段因第(4)(A)段、第(5)段、第(7)段未被包括在该第103(C)节中)而定该节103(C)节第(1)段不适用于这种证券的话,则其利息根据该法典第103(a)(1)节可置于总收入之外的那种证券,银行维持的单独的或集体的信托基金或保险公司维持的分设账户的利益或分享物,这些利益或分享物的发行是关于(A)股票红利、养老金,或符合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第401节规定的条件的利益分享计划的,或(B)符合该法典第404(a)(2)节雇员份额减除规定的年金计划,但那种在本段(A)或(B)条中规定的计划除外,即(i)根据该计划其份额是由银行维持的单独信托基金所持有、或由保险公司为单个雇主维持的分设帐户所持有,并且根据该计划,一笔超出该雇主份额的金额被用于购买由雇主发行的、或由任何直接控制雇主的、被雇主控制的、或与雇主一起受着共同控制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而不是信托基金或分设帐户本身的利益或分享物),或(ii)容纳雇员的计划,其中部分或全部雇员是该法典第401(C)(1)节中意指的雇员。委员会应以条例、规则或命令方式,对所容纳的雇员部分或全部属于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第401(C)(1)节中所意指的雇员的股票红利、养老金、盈利分享或年金计划的、发行的利益或分享物给予对本篇第5节规定的豁免,如果委员会确定这对于公众利益是必要或适当的、并与保护投资者及政策清楚表示的目的以及本篇的规定相一致的话。出于本段考虑,由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应不包括在任何由银行维持的集体信托基金中的利益或分享物。并且“银行”一词是指任何国民银行、或根据任何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所组建的,其业务主要限于银行业,并且由州或领地银行委员会或类似官方监督的任何银行机构;但是就共同信托基金和类似基金、或集体信托基金来说,“银行”一词同《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3)任何来自经常性交易的、或其收益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经常性交易的、在发行时到期日不超过九个月——不包括宽限日期,或对有同样限制的期限展期——的票据、汇票或银行承兑;
  (4)任何为宗教、教育、慈善、互助、赊济、或改良目的,不是为金钱盈利目的而组建和营运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净收益没有一部分是用于给予任何人、私人股票持有人或个人以好处的;
  (5)由以下机构发行的任何证券:(A)由有监督权的州或联邦当局监督和检查的储蓄放款协会、住房贷款协会、合作银行、宅基协会、或类似机构。但当发行人不论在到期时或到期前终止投资,以费用、现金价值或其它任何方式,从购买人支付或存入的总额中接受总额超出这种证券面值30%的数额时,前述豁免则不应适用于任何这类有关证券,或(B)(i)根据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享受免税的农民合作组织,(ii)由该法典第501(C)(16)节所规定的,根据该法第501(a)节可予免税的公司,(iii)由该法典第501(C)(2)节中规定的,根据该法第501(a)节可予免税的,并且是专为持有财产契据,从中获得收入,并将全部收入减去支出后再转入在(i)和(ii)条中规定的组织和公司的那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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