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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

  第11条 秘密性
  调解会是秘密进行的。当事人及其代表可以出席调解会议。其他人员只有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允许并经调解员同意时才可以出席。
  第12条 机密性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或证人向调解员披露的机密情况,调解员不应泄漏。调解员对在任职期间收到的所有记录、报告或其它文件应当保守秘密。在任何辩论式的程序或法院诉讼中不应强迫调解员泄漏这类文件或强迫调解员对于调解出庭作证。
  当事人应维护调解的机密性,并且不应在任何仲裁、司法或其他程序中援引或引证:
  (a)另一方当事人就可能的争议和解方案所发表的意见或提出的建议;
  (b)另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作的承认;
  (c)调解员提出的建议或发表的意见;或
  (d)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没有表示过愿意接受调解员所提出的和解建议的事实。
  第13条 不作速记笔录
  对于调解程序不作任何速记笔录。
  第14条 调解的终止
  调解在下列情况下应被终止:
  (a)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
  (b)调解员以书面宣告调解的进一步努力已不再有意义;或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声明宣告调解终止。
  第15条 排除责任
  AAA或任何调解员都不是有关调解的法定程序的必要当事人。
  AAA或任何调解员都不对任何当事人就其与任何按照本规定所进行的调解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第16条 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调解员应在与调解员本职和责任相关联的范围内解释和适用本规则,其它所有规则应由AAA解释并适用。
  第17条 费用
  每方证人的费用应由邀请该证人的当事人支付。调解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调解员和AAA代表所需的差旅费、其他费用,以及任何证人的费用和任何证据的费用或在调解员直接请求下专家提供意见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收费表
行政管理费
  每方当事人在提出调解请求时,应按照本收费表缴纳一笔AAA的初始行政管理费。如果在AAA未决的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按本规则调解,则开始调解时无需缴纳额外行政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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