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调解请求时,将指定一名合格的调解员。通常情况下,将会指定一名独任调解员,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AAA作出其它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中已指定了一名调解员或规定了指定调解员的方法,则该指定或指定方法应当得到遵循。
第5条 调解员的资格
对调解的结果具有任何经济或个人利益的人不应担任调解员,除非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在接受指定之前,未来的调解员应披露有可能产生偏袒嫌疑的任何情况或者有可能阻碍立即与各方当事人会晤的任何情况。AAA在得知这种情况时,应更换该调解员或者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各方面当事人以征询他们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就该调解员是否胜任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AAA将指定另一名调解员。如果被指定的调解员不能即时任职的话,AAA有权指定另一名调解员。
第6条 空缺
如果任何调解员不愿意或不能够任职,AAA将指定另一名调解员,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7条 代表
任何当事人可以由其所选择的人来代表,该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和AAA。
第8条 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调解员应确定每次调解开会的时间,调解会议应在AAA的适当地区办事处召开,或者在调解员和当事人同意的其它方便的地点召开,视调解员决定而定。
第9条 争议事项的认定
至少在第一次预期调解会议召开的10天前,每方当事人应向调解员提供一份简要备忘录,陈述其关于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立场。按调解员的自由决定,该备忘录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互换。
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上,当事人向调解员提供所有合理需要的情况,以便调解员了解当事人所陈述的问题。调解员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这些情况加以补充。
第10条 调解员的职权
调解员无权强迫当事人和解,但将努力帮助当事人达成满意的争议解决。调解员有权与当事人一起和分别会见,并提出和解的口头和书面建议。在必要时,调解员也可以就争议的技术性问题咨询专家的意见,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负担咨询费。咨询意见应由调解员或当事人安排,视调解员决定而定。
当调解员认为,调解的进一步努力将不会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时,调解员有权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