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程序规则
[第一至第五部分中的方括号所指的条款同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相同]。
第一部分 申请与解释
第1条
[A.1]第一款 根据本规则
第一项 措词与用语同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相应规定,
第二项 “法”指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三项 提及的男性包括女性,单数包括复数,反过来亦如此,及
第四项 “BCICAC”旨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第二款,如果
第一项 当事人书面同意按不列颠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规则将他们之间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并被定为法律关系的争议,无论是契约性质与否,提交仲裁,及
第二项 第一项中所指的仲裁系属国际商事仲裁,第一项中所指的争议应根据本规则解决。
第三款 按本规则仲裁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修改、变更或修正本规则。
[编者按:本规则的许多条款照搬国际商事仲裁法。当事人应于考虑修改、变更或修正本规则时考虑该法的效力。]
第2条
收到书面通知
[A.2]第一款 根据本规则,
第一项 任何书面通知如果亲自送达收信人或送达其营业地、习惯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则被认为业已收到,及
第二项 通知于如此送达的当日则被认为业已收到。
第三款 如果合理询问之后未能发现第一款第一项中所指的任何一个地址,只要以挂号信或以提供试图送达通知的记载的其它任何方式将书面通知寄送到收信人最后为人得知的营业地、习惯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则被认为业已收到。
第3条
时间计算
第一款 按本规则计算时间时,第一天不算最后一天算。
第二款 如果作行为的时间遇到或届满于R.S.B.C.1979年,C.206规定的假日,则时间延长到不属于假日的次日。
第三款 如果在营业办事处作行为的时间遇到或届满于正营业时间不办公的那一日,则时间延长到办公的次日。
[编者按:按R.S.B.C.1979年C.206-S.29的解释法,“假日”的定义包括:(a)星期日、圣诞节、耶稣受难日和复活节后的星期一;
(b)自治领日、胜利节、不列颠哥伦比亚日、劳动节、休战纪念日和新rh;
(c)十二月二十六日;及
(d)由加拿大议会或立法机构确定的,或由总督或副总督宣布批准的一日作为全民祈祷或哀悼日,大众狂欢或感恩节,庆祝国家诞生节,或公共假日。]
第4条
放弃异议的权利
[A.30]如果一方当事人得知本规则的任何规定或按本规则的要求未得到执行并未及时对此提出其异议而进行仲裁程序,则应视为放弃其异议权利。
第二部分 组成仲裁庭
第5条
仲裁员人数
[A.5]除非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后三十日内就仲裁员人数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员应三人。
[编者按:关于计算仲裁开始,见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6条
指定独任仲裁员
[A.6]第一款 如果指定独任仲裁员,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议于对方能接受的任独任仲裁员的一人或多人姓名。
第二款 如果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收到根据第一款的提名后三十日之内就独任仲裁员不能达成协议,则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本中心按照第八条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