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多数裁定原则
当仲裁庭由一个以上的仲裁员组成时,则仲裁庭的决定和裁决应依照多数仲裁员的表决,除非仲裁协议中已明确要求所有仲裁员意见一致。如果仲裁条款中规定由二位仲裁员和仲裁长(Umpire)审理,则一旦该二位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仲裁长的决定是终局的。
第20条 仲裁程序
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应在首席仲裁员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首席仲裁员应当通知每一个当事人或其法律顾问向仲裁庭的每一个成员递交一份在尽可能范围内列明其它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名称的说明,以便仲裁员决定是否存在自行回避的理由。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或其法律顾问可以作一概述,阐明各自的立场。
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将有秩序地进行。但司法程序中获取证据的准则不适用。
如果不清楚哪一方当事人是申诉人,则由仲裁员决定之。
仲裁员将确定举证责任,如果多数仲裁员表决认为申诉人的案件不成立,则没有必要向被诉人听证,除非该被诉人已提出反索赔。
法律顾问或者当事人应尽力在开庭前向对方法律顾问或当事人提供一份他们准备在庭上提交的所有证据。
第21条 缺席仲裁
在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认定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之后,可以在缺席一方经适当的通知但仍不出庭或者没有获准休庭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第22条 证据
当事人可以提供他们想要提供的证据,同时应当提供仲裁员认为了解和确定争议所需要的额外证据。仲裁员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传票(见附件C)自行或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文件。
提供的证据,其相关性和实质性将由仲裁员判定。所有证据都应当在仲裁员和所有当事人均在场时出示,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不出庭或放弃出庭权利,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以邮寄或其它方式提交证据。
如果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认可证人的证词,仲裁员有权令这些不便当庭作证的证人笔录该证词。
所有提交给仲裁员的证据以及任何一方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书面往来函电,将在他(们)宣誓后转交所有当事人。
第23条 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