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当事人已约定在纽约市内进行仲裁的地点,否则,该地点将由仲裁庭视仲裁情况而定。
当事人将得到足够时间的预先通知以便他们出庭。
第4节 指定仲裁员
第7条 取消资格
任何人如果对于仲裁结果有或曾经有经济上或个人的利益关系,或者如果已从任何一方当事人那里预先获知争议的详情,则他不得担任仲裁员。
第8条 仲裁员披露将导致其被取消资格的情况
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所有仲裁员须在第一次开庭之时或之前,披露可能妨碍任何仲裁员完全依据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而作出公正裁决的任何情况。需披露的情况应包括与下列任何人员密切的私人关系和商业关系:
(1)仲裁当事人;
(2)当事人的附属或联合公司;
(3)当事人的顾问;
(4)仲裁庭中其它仲裁员。
如果仲裁员已得知对于争议所涉及的标的,他或他的雇主对裁决如果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则他不得担任仲裁庭成员。
在收到上述披露之后,当事人应当声明接受该仲裁庭,或者要求某种裁员回避。一旦提出回避请求,则应将回避理由告知该仲裁员,此时,他可以从仲裁庭回避并且根据第10条或第11条的规定,由另一名仲裁员取而代之,或者,如果他认为要求他回避的理由不充分,可以拒绝回避。在后一种情况下,仲裁继续进行,当事人则可向仲裁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 当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员
如果协议仲裁的当事人明确约定任何直接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则应遵循该方式。在收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之后,本协会将寄送仲裁员名册供该当事人指定。
如果协议明确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而一方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的仲裁请求之后合理的时间内仍未指定一名仲裁员,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
第10条 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已经指定他们的仲裁员并授权仲裁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但是他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经同意的展期内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
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期限,而上述仲裁员在被指定后合理的时间内仍未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进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