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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6)对可能提交仲裁庭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或迅速的调查;
  (7)令当事各方使其任何财产或物品处于适合于仲裁庭或任何专家在当事各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的状态;
  (8)令对当事任何一方控制下的财产或物品进行保管、储存、销售或其他处分;
  (9)令当事任何一方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方出示和提供仲裁庭认为有关的文件或所占有和拥有的不同种类的文件的副本,以供查验。
  24.2 当事各方在同意按本规则仲裁的情况下,视为该当事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而不得诉诸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由仲裁庭对规则24.1(7)(8)(9)项下的问题作出裁定。
  规则25 仲裁庭的管辖权
  25.1 仲裁庭有权对他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该在法律上导致该仲裁条款的无效。
  25.2 关于对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提交答辩书之后提出。对于仲裁庭超越其权限的抗辩,应在仲裁庭表明将对所谓的超出其权限的事项作出决定后立即提出。在这两种情况下,仲裁庭如果认为延迟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正当的,可准许该延迟提出的抗辩。
  25.3 除本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管辖权限外,仲裁庭还有权决定仲裁中的任何法律问题:在当事任何一方未能或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仲裁庭指令,或者拒绝出席任何会议或开庭的情况下,仲裁审理仍可继续进行,但须在向该当事方发出仲裁拟进行上述工作的书面通知后进行;仲裁庭有权接受或考虑它认为与其审理案件有关的口头或局面证据,无论此项证据是否在法律上被严格接受。
  规则26 押金与担保  
  26.1 仲裁庭成立后,可随时要求当事各方向中心交存相同的金额,作为规则29项下费用的预付金,该交存金额的利息(如有的话)应与该交存的押金累计计算。
  26.2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可要求当事各方交存追加的押金。
  26.3 仲裁庭有权令当事任何一方通过押金或银行担保的方式,以及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以便支付任何其他当事方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
  26.4 同意依本规则仲裁的当事各方,视为同意对本规则26.1或26.2款项下的裁定,以及26.3款项下费用担保的裁定,只能由仲裁庭作出,而不能提交任何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
  26.5 在不损害当事任何一方在裁决作出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第26.1、26.2和26.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仲裁庭也有权令当事任何一方对仲裁争议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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