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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17.6 本规则项下的所有陈述都应附具副本;或者,如果副本太多,则应列出有关当事方所依据的和当事任何一方以前未曾提交的所有重要文件的副本,以及任何有关的样本(如果适当的话)。
  17.7 本规则项下的所有陈述的副本,均应提交给仲裁庭和秘书长。
  17.8 一旦切实完成本规则规定的提交陈述文件的工作,仲裁庭即按当事各方约定的方式,或依据本规则对仲裁庭的授权,开始仲裁审理的程序。
  17.9 如果申诉方未能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诉书,仲裁庭得签发终止该仲裁程序的命令。如果被诉方在此期间未能提交答辩书,或者当事任何一方都未能充分利用依仲裁庭规定的方式陈述案件的机会,仲裁庭仍可继续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
  规则18 仲裁地点
  18.1 当事各方可就仲裁地点作出选择。如未能作出选择,仲裁地点为新加坡,除非仲裁庭考虑到案件的全部情况,决定在另一个更为合适的地点仲裁。
  18.2 仲裁庭可以开庭审理案件,并在任何方便的地点召开会议,但须遵守本规则第21.2条的各项规定,裁决应在仲裁地作出。
  规则19 仲裁语文
  19.1 除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外,仲裁庭组成后、应尽快确定仲裁审理程序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文。该确定的语文适用于申诉书、答辩书及任何其他书面陈述;如开庭进行口头审理、同样适用于该确定了的一种或多种语文。
  19.2 如果文件用仲裁以外的文字写成,且提交文件的当事一方未能提交译文文本时,仲裁庭或秘书长(仲裁庭尚未成立时)可令该当事方提交仲裁庭或秘书长确定的译文文本。
  规则20 当事各方的代表
  20 当事任何一方都可委派开业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为其代表,但须持有仲裁庭可能要求提交的授权证明书。
  规则21 开庭
  21.1 除非当事双方约定又根据文件进行仲裁,任何一方提出开庭合理的要求,仲裁庭得开庭审理,以便由当事各方提出证据,包括专家证言或进行口头辩论。
  21.2 仲裁庭可以确定有关仲裁的任何会议或开庭日期、时机、地点,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就此向当事各方发出合理的通知。
  21.3 如果当一方未能到庭,并对此提不出充分的理由,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并根据已提出的证据作出裁决。
  21.4 仲裁庭可在开庭前向当事各方提出希望他们特别注意的问题的列单。
  21.5 除非当事各方有协议,所有的会议和开庭都不会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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