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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2)如果当事各方事先未能就该机构达成协议,或者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收到当事一方的请求后14天内拒绝或未能指定仲裁员,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可以要求主席指定该第二名仲裁员。
  规则9 向指定机构提供的资料
  9.1 请求指定机构依本规则7或8指定仲裁员时,提出请求的当事一方应向指定机构提交仲裁通知的副本,与争议有关的合同副本及仲裁协议的副本(如合同中无此协议)。指定机构可要求当事任何一方提供它认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料。
  9.2 如果提出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作为指定仲裁员的人选,应分别写明他们各自的姓名、地址和国籍,并应对他们的资格作出说明。
  规则10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10.1 仲裁员无论是否为当事各方所指定,在依本规则进行仲裁的过程中,都应完全独立与公正,不代表当事任何一方。
  10.2 未来的仲裁员应向可能指定他为仲裁员的有关人员讲明可能对他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
  10.3 被指定或选择的仲裁员,应向当事各方讲明上述任何情况,除非他已将该情况告知当事各方。
  规则11 对仲裁员的异议
  11.1 如果存在着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况,可对任何仲裁员提出异议。
  11.2 当事一方对于他自己指定的仲裁员,只有根据在他指定之后才得知的理由,方可对仲裁员提出异议。
  规则12 提出异议的通知
  12.1 拟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当事一方,应在得到对该有异议的仲裁员的指定通知后14天内,或依规则11.1和11.2规定的情况为该当事方所知道的14天内提出。
  12.2 对仲裁员的异议应告知当事人另一方、有异议的仲裁员和仲裁庭其他成员。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
  12.3 当事一方对某一仲裁员提出异议时,当事另一方可同意此项异议,仲裁员也可在异议提出后辞职。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不意味着承认了提出异议的理由的有效性。在这两种情况下,规则7或8规定的程序,完全适用于对替代仲裁员的指定,即便在指定该有异议的仲裁员的程序中,当事一方未能行使其关于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或者未参加此项指定。
  规则13 对仲裁员回避的决定
  13.1 如果当事另一方不同意对仲裁员的异议,及该有异议的仲裁员未提出辞职,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应按下列方式作出:
(1)如果该仲裁员是由指定机构指定的,则由该指定机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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