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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3.6 如果当事各方已就除主席以外的指定机构达成协议,应将该指定机构的名称通知秘书长。
  规则4 被诉方的答辩书
  4.1 为了促进仲裁员指定的目的,被诉方应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申诉方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包括:
  (1)确认或驳回申诉请示事项全部或部分内容;
  (2)反诉请求权项的性质及其情况的简要说明;
  (3)对仲裁通知中根据规则3.1(5)(6)项提出的有关仲裁事项的任何申诉的评论。
  4.2 答辩书还应包括:
  (1)对申诉方依本规则7.1和7.2提出的关于指定独任仲裁员和指定机构的建议的评论;及
  (2)依本规则8指定仲裁员的通知。
  4.3 被诉方应将答辩书副本递交秘书长,并应向秘书长确认,该副本已向申诉方提交。
  4.4 未提出答辩不妨碍被诉方对申诉方的请求提出抗辩,也不妨碍被诉方在其答辩书中提出反诉。
  规则5 中心提供的协助
  5 秘书长应根据仲裁庭或当事任何一方的请求,为仲裁程序进行所需要的设施和协助作出适当安排,包括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期间的适当膳宿、秘书协助和翻译上的便利。
  规则6 仲裁员人数
  6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规则7 独任仲裁员的指定
  7.1 如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任何一方都可向对方提出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人选,其中的一位将作为独任仲裁员。
  7.2 如果当各方在当事一方收到本规则7.1项下的建议后14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选择达成协议,该独任仲裁员得由双方同意的指定机构指定;如果当事各方未能就该指定机构达成协议,或者当事各方同意的指定机构收到当事一方的上述请求后14天内拒绝或未能指定该仲裁员,主席应尽快作出切实可行的指定。
  7.3 指定机构或主席在指定仲裁员时,应考虑到尽可能地保证指定一位独立的和公正的仲裁员;如果当事各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指定机构或主席应当指定一位与当事各方国籍不同的仲裁员(这里的当事各方的国籍包括控股人的国籍或利益),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
  规则8 三名仲裁员的指定
  8.1 如果指定三名仲裁员,当事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员,由这两名被指定的仲裁员选择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
  8.2 如果当事一方收到对方关于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14天内未能将他指定的仲裁员通知给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则:
  (1)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可要求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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