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一方当事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要求对方出示他掌握的文件。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若提出要求的一方证明存在这样的文件且该文件与案件有关,仲裁庭可以命令其出示。
26.证人
26.1.除非证人拒绝,想要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交由证人签字的初步声明。除非仲裁庭另作决定,初步声明应在开庭听取证人前十五日内提交。
26.2.在开庭听取证人时,一方当事人如认为有必要补充初步声明,他应向证人提问。对方应随后向证人提出他认为有关的问题。仲裁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问。
27.专家
27.1.一方当事人可咨询并让仲裁庭听取他选择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专家。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询问专家。
27.2.仲裁庭自己或应当事人的要求,可指定一名或更多的专家。仲裁庭应商当事人决定专家的指定及专业咨询的范围。
28.记录
对证人、专家及当事人的询问应由速记员作记录,仲裁庭应当事人的要求或它自己认为合适,可以更换作全部或部分记录的任何方法。
F.裁决
29.理由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裁决应以简明的方式说明理由。裁决应遵守本规则第4条关于保密性的规定。
30.通知
当全部仲裁费用已付清时,商工会应将裁决通知当事人,商工会应将裁决副本保存十年。
G.加快程序
31.特别规定
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应按加快程序进行,该仲裁应按前述规定进行,但作如下修改:
a)商工会可以缩短指定仲裁员的期限;
b)仲裁申请提出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只提交一次书面陈述意见;
c)除非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不经开庭就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开一次庭,对当事人、证人及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并让他们作口头陈述;
d)裁决应在商工会将案件交给仲裁员后六个月内作出;
e)除非当事人放弃裁决说明理由,裁决应简明地说明理由。
H.仲裁费用
32.费用的定义
费用包括商工会的费用和支出,并包括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
33.商工会的费用和支出
33.1.对争议金额不超过2,000,000.00瑞士法朗的案件,商工会将收取4000.00瑞士法朗,对争议金额超过该数额的案件将收取6000.00瑞士法朗。如果进行仲裁的开支另有要求,商工会可以修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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