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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

  如果商工会根据11.2款的规定,决定组成三人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商工会的要求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三十日内的期限内指定,将由商工会指定。
  被指定的仲裁员应在从商工会处知道被指定后三十日内,推选一名首席仲裁员。如果没有推选首席仲裁员,将由商工会指定。
  12.3.仲裁员的确认
  任何由当事人分别或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或由仲裁员推选的首席仲裁员只有在获得商工会确认后才被视为指定。如果商工会认为该名仲裁员不符合第10条规定的要求,它可以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确认。
  13.回避
  13.1.当事人可以以仲裁员不符合第10.1款的要求,不具有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资格,或明显没有尽快结案的时间为由,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请求。
  13.2.仲裁员是否回避完全由商工会决定。回避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知道有关事实后马上向商工会提出。回避请求应说明回避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
  13.3.商工会应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员提交书面的意见,并应作出附具简明理由的决定。
  13.4.在国内仲裁中,将按照1969年3月27日瑞士国际仲裁公约的强制性规定办理。
  14.免职
  14.1.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的书面协议免职。
  14.2.如果仲裁员拒绝或明显不能履行职责,该名仲裁员也可由商工会免职。商工会要求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员提交书面的意见,并应作出附具简明理由的决定。
  14.3.在国内仲裁中,将按照1969年3月27日瑞士国际仲裁公约的强制性规定办理。
  15.替换
  15.1.如果仲裁员死亡、免职、需要回避或辞职,该名仲裁员将根据第12条的规定被替换。
  15.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新仲裁员参加仲裁程序将从原仲裁员停止履行职责的那处开始。
  D.多个仲裁申请,多方当事人参加仲裁
  16.多个申请
  16.1.如果已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再提出另一个仲裁案,商工会可以将第二个案交由审理第一个案的仲裁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被视为放弃了为第二个案指定仲裁员的权利。
  16.2.在决定交案时,商工会应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包括两案之间的联系和第一案程序进展的情况。
  17.多方当事人参加仲裁的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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