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当事人的名称、法律地位和地址,包括电话、传真或电传号码;
b)含有仲裁协议的合同副本或任何其它说明仲裁由本规则管辖的文件;
c)申诉人的申诉所依据的事实的叙述及法律论点,并附有关证据;
d)申诉人的申诉要求,即对多项申诉简明、准确的描述;
e)如果没有确定的申诉金额,对争议金额的估算;
f)根据第10及11条的意思,对仲裁员的人数及选择的有关说明。
7.2.申请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另外还需为每一名仲裁员及商工会提出副本。商工会应将申请送给被诉人。
8.答复
8.1.被诉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工会提交答复,答复应包括:
a)答辩及有关证据,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b)反诉及第7款d)至e)所述的内容;
c)根据第10及11条的意思,对仲裁员的人数及选择的有关说明;
8.2.答复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副本,另外还需为每一名仲裁员及商工会提供副本,商工会应将答复送给申诉人。
8.3.在涉及第三人参加仲裁问题时,本条的规定服从第18条。
C.仲裁庭的组成
9.仲裁协议
商工会将组成仲裁庭,除非一开始就明显表明不存在由商工会进行仲裁的协议。
10.仲裁员的独立性和资格
10.1.每一名仲裁员,不论是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其他仲裁员,都应与当事人保持独立性,并有义务马上披露与当事人或其中一方有关的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0.2.每一名仲裁员应具有当事人认可的资格,并应具有为尽快结案所需的时间。
10.3.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不具有与一方当事人同样的国籍,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也具有同样的国籍。
11.仲裁员的人数
11.1.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达成协议。
11.2.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仲裁庭应由独任仲裁员组成,除非商工会视争议的金额、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2.独任仲裁员
12.1.当事人可以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协议。如果根据商工会的规定在三十日内没有达成这样的协议,商工会将指定该名独任仲裁员。
12.2.三人组成的仲裁庭
如果仲裁协议规定仲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在申请和答复中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作这样的指定,将由商工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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