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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1)各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仲裁员、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回避,如果对他们的公正怀有疑问,特别是认为他们与程序的结果有个人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此外,任何仲裁员、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都可根据上述理由不同意对他的指定。
  要求回避的请求必须在程序开始前提交。如果仲裁庭认为迟延有正当理由,该请求也可以在此后提交。
  2)回避问题由仲裁庭的其他成员决定。如果他们达不成协议,或者如果两名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被要求回避,则回避问题应由仲裁院主席决定。
  3)根据第1款所述理由,专家和译员可被要求回避。在此情况下回避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
  第24条 仲裁庭的替换
  如果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员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如果不由候补仲裁员替换,则应按照规则推选或指定仲裁庭新的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员。必要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可以审理在替换前的庭审中已审理过的问题。
  3.案件的审理
  第25条 出庭
  案件的开庭应秘密进行。经仲裁庭允许和出庭的当事人同意,不参加程序的人可以出庭。
  第26条 当事人的参加
  1)当事人可以直接地或通过当事人自由指定的有正当授权的代表,包括从外国公司和组织中指定的代表,在仲裁院办理案件。
  2)被正当地通知了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一方当事人不出庭不妨碍案件的庭审,除非在庭审结束前有欠缺的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请求延期开庭。
  3)各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在他缺席时开庭审理案件。
  第27条 由于达成和解协议而解决争议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员应利用可行的机会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来解决争议。
  第28条 以书面材料为依据审理案件
  当事人可以同意仲裁庭不开庭而仅以书面材料为依据解决争议。但是,如果提交的材料不足以判明争议的实体,仲裁庭可以决定进行开庭。
  第29条 反诉
  1)在本诉的审理终结之前被诉人可以提出反诉。如果由于被诉人在提交反诉时有不正当的延误而使程序受到拖延,仲裁院可以向被诉人收取由此而产生的仲裁院任何额外费用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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