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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2)仲裁院应适用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苏维埃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立法规范。其他程序按仲裁庭的决定进行,但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并给予机会俾使各当事人适当辩护其利益。

               二、仲裁院程序

  1.程序的开始
  第14条 提请仲裁
  1)仲裁程序应自向仲裁院提交申诉书开始。
  2)申诉书提交的日期应为其送达仲裁院的日期。如果申诉书是邮寄的,发信地邮局的邮戮日期为申诉书提交的日期。
  第15条 申诉书的内容
  1)申诉书应包括:
  (a)当事人名称;
  (b)申诉人的要求;
  (c)申诉人的签字;
  (d)当事人的地址。
  2)申诉书还应包括:
  (a)仲裁院管辖权的证据,除非该管辖权来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
  (b)案情和申诉人申诉的法律依据,证明这些案情的证据;
  (c)索赔金额;
  (d)支付仲裁费的证据;
  (e)申诉人选定仲裁员的姓名或请求仲裁院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申诉人也可以选择一名候补仲裁员;
  (f)申诉书附件清单。
  第16条 申诉金额
  1)申诉书应指明申诉金额,即使申诉或者申诉的一部分不是金钱性质的。
  2)申诉金额应是确定的,特别是:
  (a)如果申诉是为了收回金钱,则按应收回的金钱数额来确定;
  (b)如果申诉是为了证明财产效益,则按应证明的财产的价值来确定;
  (c)如果申诉是为了承认或转让一种法律关系,则按法律关系的标的在提起仲裁时的价值来确定;
  (d)如果申诉是为了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则在申诉人有关财产权益的现有资料基础上确定。
  3)如果申诉由几个请求组成,各请求的数额应单独指明,申诉金额应为各个请求的总额。
  4)如果申诉人没有确定或错误地确定了索赔金额,仲裁院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被诉人的请求,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定申诉金额。
  第17条 申诉金额的修正
  1)如发现已提出的申诉金额不符合第15条的要求,仲裁院秘书处得通知申诉人修正该缺陷,修正缺陷使其符合第15条第1款要求的期限不超过被诉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如果这些缺陷在上述期限内得以修正,则申诉书的提交日期应为第14条第2款所述日期。不修正上述缺陷的案件应停止程序。
  2)如果申诉人不顾修正申诉金额的通知坚持案件应予审理,仲裁院应作出裁决或裁定,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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