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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第6条 仲裁院地点和会议处所
  1)仲裁院地点和开庭地点应为莫斯科市。
  2)如果需要,仲裁庭可在另一地点举行开庭。
  第7条 保密
  仲裁员和报告人(规则第33条)有义务确保有关仲裁字审理争议的资讯的秘密。
  第8条 文件的提出
  1)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有关仲裁机构和进行仲裁程序的文件均应有足够数目的副本使得各方当事人有一份,仲裁院至少有一份。
  2)除书面证据(第30条第2款)外,第1款所述文件,应以合同所用语言、当事人之间通讯的语言或俄语作成。仲裁院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令另一方当事人自负费用将其提交的文件译成俄文或保证提供译文。
  第9条 开庭语言
  开庭应以俄语进行。如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院可以用其他语言进行开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懂开庭所用语言,根据该方当事人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仲裁院应为他提供翻译服务。
  第10条 案件程序的期限
  仲裁院应采取措施确保案件的程序尽可能在仲裁庭组成之日或独任仲裁员的推选或指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11条 文件的发送和送达
  1)仲裁院秘书处应确保案件的所有文件都发送给当事人。文件应送至当事人指定的地址。
  2)申诉书,被诉人答辩书,开庭邀请函,仲裁裁决和裁定应以挂号回执函发送当事人。
  3)其他文件可用挂号信或平信发送,通知和通知书可以传真或电传发送。
  4)上述各文件也可专人送达收受文件的当事人。
  5)仲裁院寄送的文件,收讯人拒绝受领或虽经邮局通知而不接收的,应视为送达。
  第12条 仲裁费用和支出
  对仲裁费和补偿仲裁院支出的计算和分摊应按仲裁费用、支出和当事人费用表进行,并作为裁定的组成部分。
  3.适用法律
  第13条 适用法律
  1)仲裁院应以合同条款规定的实体法的适用规则(如果争议产生于合同关系的话)为基础并参考贸易惯例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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