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一般程序问题
(ii)合并庭审、同时庭审或连续庭审?
H.陈述
4.开庭日期
(在大多数案件中,在考虑了上述第3条所列问题之后,将有助于确定开庭日期,因为必须充分考虑开庭大致所需时间以及双方当事人可以出庭的时间)
(i)预计开庭持续时间。
(ii)当事人实际上能够到庭的时间?
(iii)证人到庭有无问题?(如有,是否可以通过提前取证或以物证/誓词代替之?)
(iv)仲裁庭是否有空?(见规则第17条及附件5)
(v)是否需要安排住宿及到庭人数?
(vi)是否需要特别服务(如开庭记录、译员等)
(vii)关于食宿的安排等:谁来预订/付款?
附件五:
仲裁庭的重新组成
下列规定旨在防止双方或任何一方认为不能接受的延误,但是,如果双方宁愿维持现有的仲裁庭,他们仍可这样约定。
(1)是否更换仲裁庭的决定因素是仲裁庭是否能在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申请开庭(见规则第9(c)条)告知其预计能够到庭日后合理的时间内,或者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约定预计能够到庭日期,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二者以仲裁庭认为更为实际者为准,确定一个开庭日期。
(2)对于预计开庭持续10天以内者,将按下表决定多长时间构成合理时间(除非当事人申请一个更宽容的日期)
预计持续时间 合理时间
2天以内 3个月
3~5天 6个月
6~10天 10个月
下述所述“相关时间期限”即指上述期限中任何一个适当的时间,如果开庭时间超过10天,则指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时间。
(3)如果独任仲裁员不能在相关时间期限内确定一个开庭日期,则他应提出辞职。如果是双方当事人或任何一方要求他辞职,那么一旦当事人指定了另一位适当的人士,他将立即辞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主席指定一人代替之。
(4)在其它所有情况下,除非仲裁庭所有成员能在相关时间期限内确定一个合适的开庭日期,否则:
A.仲裁庭将考虑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佳日期;如果没有约定的最佳日期,仲裁庭将按如下决定开庭日期:
(i)以仲裁庭任何成员在相关时间期限内能够确保的最早的一个日期;或者(ii)如果仲裁庭无一成员能在相关时间期限内提出一个确保的日期,以任何成员能够提出在此之后的确保的最早日期。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无法保证(因事先另有安排)按确定的开庭日期出席的任何成员,应在开庭日之前6周(除非事先的安排已取消)通知当事人他/他们将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