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8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在复杂案件中,可能需要不止一次的预期会晤以便处理自前一次会晤以来产生的新问题或任何悬而未决的问题。
  由于各种案件大相径庭,考虑程序及各种问题时应当灵活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地要留给当事人的顾问去处理(例如:可以同意哪些事实;将如何对待证据;需要何种类别的陈述等)。清单中所列的问题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仲裁庭都能或将决定的事项。因而,代理人首先深入地、实际地并以合作的态度考虑所列事项尤为重要,永远记住预期会晤的目的是:以最快、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1.申诉
  (i)是否已结束(包括具体项目)?
  (ii)是否需要修改?
  (iii)所有争议是否依然存在?
  2.证据交换
  (i)是否已完毕?
  (ii)关于尚未交换证据的事项的争议
  3.庭审
  A.一般事项
  (i)可以决定的初步问题(如:合同的解释、单一责任等)?
  (ii)任何仅凭书面陈述即可决定的问题?
  B.证据(事实)
  (i)是否一致认可某些事实/数据?
  (ii)交换证人名单(广义地注明每一个证人将作证的范围)
  (iii)是否适于以举证或宣誓提交某些主要证据?如果,开庭前就证据交换应做的安排?
  (iv)某些证据(也许是正式的或是边际重要的)的接受是否限于举证或宣誓形式?
  C.证据(专家)
  (i)是否需要专家?如是,其人数是否有一般性限制或是根据具体争议内容的限制?
  (ii)专家报告应当何时交换?(应留出充裕的时间以便在开庭之前很早就得到答复报告)。
  (iii)是否需要召开一次专家“无偏见会议”?
  (iv)仲裁庭是否能够根据专家报告而无须再请专家,处理技术性问题?
  (v)独立的专家顾问是否能有效地协助仲裁庭?
  D.检验
  参加试验或实验或者检验争议中特定物件是否有助于仲裁庭?
  E.文件
  (i)如果可能,提供一致认可的大事记、人员名单、电传回应一览表、以及认可的帐目清单。
  (ii)文件的归纳(如,不同标题置于不同卷宗,或按其它恰当的分类)。
  (iii)避免收录不必要的文件。
  (iv)当文件很多时,仅仅复印主要的文件卷,其它材料作为参阅材料,在需要时复印之。
   F .提前阅卷
  (i)在开庭前尽可能早地向仲裁庭提供申诉材料及其它有关文件(如专家报告)。
  (ii)在正常开庭后,是否需要在开庭过程中给仲裁庭留出单独阅读文件的时间(以减少若不如此将不得不朗读文件的时间)?
  G.多方当事人争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