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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1)如果由仲裁庭安排住宿及/或伙食,其费用通常作为仲裁费用的一部分而得到补偿,但是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休庭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仲裁庭保留要求当事人在产生有关费用后立即以平摊的方式(或仲裁庭指示的其它方式)暂付上述费用的权力。(在预订住宿及/或伙食之前,仲裁庭如认为合适,可以令当事人向其提供足以补偿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责任的担保。)
  (2)如果当事人预订并支付住宿,并且希望其费用在裁决书中得到裁决,则必要的有关情况须及时提供给仲裁庭。

附件三:

                书面仲裁
                推荐程序

  如果当事人希望不开庭而对争议作出裁决,则推荐协议使用下列1-5条所列程序。
  当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使用本程序(或任何修改)时,应通知仲裁庭。如果双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此之后认为有必要开庭,则须立即通知仲裁庭。
  双方陈述等文件的交换应在他们之间直接进行,除非委托他人(如律师或协会)代为处理。
  所有陈述、意见以及文件的副本应同时提供给仲裁庭,所有与仲裁庭的通讯亦应抄送另一方当事人。
  所有文件副本应当清晰,并且如有需要,提供译文。
  第1条
  申诉人的书面申诉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应在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纳本程序后28天内提交。
  第2条
  被诉人的书面答辩(包括反诉)连同任何所依据的,除申诉人已提供的之外,文件副本应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及文件后28天内提交。
  第3条
  如果没有反诉,则申诉人对其索赔的最后陈述(如有的话)应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及文件后21天内提交。
  第4条
  如有反诉:
  (1)申诉人应在收到被诉人的申诉及文件后28天内提交答辩及进一步文件。
  (2)被诉人应在收到申诉人的陈述及进一步文件(如有的话)后21天内提交其对反诉的最后陈述(如有的话)。
  第5条
  仲裁庭在此之后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即将作出裁决的意图,并且除非任何一方在7天之内提出要求提供进一步陈述及/或文件,并得到同意,否则仲裁庭将做出裁决。

附件四:

                预先会晤

  本规则第11条规定了在案件开庭时间预计持续5天以上,或者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双方代理人应首先核查案件的进展并考虑开庭的准备工作,然后,与仲裁庭进行一次预先会晤,研究上述事项(详见本规则第11条)。
  本附件以核对清单的形式列出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代理人之间的讨论应当达成某些程序上的约定,从而确定其余需要同仲裁庭讨论的事项资助可以减少需仲裁庭作出的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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