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小额索赔程序规则
1.引言
本规则称之为“1989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小额索赔程序规则”(简称为“小额索赔程序规则”)。
2.指定仲裁员
(1)假如产生了争议,而当事人同意按照小额索赔程序规则将该争议提交仲裁,那么,除非已经约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要求他与其共同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以便开始仲裁程序。如果当事人在14天之内约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并且该仲裁员接受了这种指定,那么,申诉人应在另外14天内将申诉书及其所附所有文件的副本寄送被诉人(抄送仲裁员)并且向该仲裁员汇寄以其为受益人的固定报酬600英磅。
(2)假如未能在14日内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位于30-32 St.Mary Axe,London EC3A 8ET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荣誉秘书长申请由该协会主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该申请应当抄送另一方当事人并且附上一份申诉书及其所有文件副本以及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为受益人的汇款700英镑。协会主席在考虑了争议性质之后,将指定一名适当的仲裁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将向该仲裁员寄送申诉书及其文件以及固定报酬600英镑,并且将保留余额作为管理费用。
3.仲裁员报酬
(1)固定报酬600英镑包括指定(仲裁员)费、中间裁决、不超过一天的开庭、裁决书的撰写以及费用评估(如果有的话),它不包括诸如租用开庭房间的费用等。
(2)假如案件在开庭日期确定之前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仲裁员可以从固定报酬中保留足以补偿其到那时为止已付出劳动的报酬并应将余额退还申诉人。假如案件在开庭日期确定之后和解,或者在仅依据文件和书面陈述审理的案件中,仲裁员已收到文件和陈述之后和解,则仲裁员可以保留该固定报酬。
4.排除上诉权
向法院上诉的权力被排除,在指定仲裁员之后,每一方当事人应立即致函该仲裁员确认排除该上诉权。
5.程序
(1)每一案件中的答辩书及详细的反索赔(如果有的话),连同所有有关文件,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或指定仲裁员之日,两者取较晚者起,28日内寄送申诉人。
(2) 对答辩的答复以及对反索赔的抗辩(如果有的话)应在以后的21天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