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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3.当事人对仲裁费用的支付负有共同责任。
  4.意大利仲裁协会,就它向仲裁员、调解员、公断人(arbitratori
)和专家以及服务于这些人的秘书所支付的费用而言,以及就具有财政性质的相关费用支付而言,仅仅以当事人的名义,并代表当事人履行作为一位会计师的职务。
  第29条 向当事人发出裁决和通知
  1.在受到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管辖的正式仲裁的情况下,在裁决后的最后签字之日起10天内,仲裁员必须向各方当事人凭收据递交裁决正本,或者以挂号信附加回执方式转给当事人;该收据(回执)应尽快发送给秘书处。仲裁员应毫无延迟地将一份裁决正本送秘书处备案。
  2.在正式仲裁的情况下,必须毫不延迟地将裁决的正本按第26条第4款所要求的副本份数送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向各方当事人凭收据递交一份裁决正本,或应由秘书处通过挂号信附加回执的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3.如果仲裁服从于一个外国法,仲裁员应遵守该法的规定,并应无论如何,向秘书处送交一份决定正本联同证明他按照外国法履行义务的文件。
  4.仲裁决定副本,经认证与正本符合,可以据当事人请求,并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由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
  第30条 仲裁程序文件的保管
  一旦程序被终止,除了按照第31条需提交任何进一步的文件,仲裁员应将档案转给秘书处。
  秘书处据当事人请求,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三个月内。将各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文件退还当事人。
  办公室的档案仍由秘书处保存五年。
  第31条 裁决的修改 
  1.在裁决已被转给当事人后的两个月之内,仲裁院可以自行或据当事人请求,提请仲裁员注意裁决中的任何计算错误或笔误。
  2.仲裁员在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充分机会的同时,应立即着手对所请求改正的文字进行审查,如果他认为修改地方的全部或部分必要,他应请当事人和秘书处立即将裁决的正本退还给他。一旦他收到全部的份数,仲裁员应在裁决尾部签字的备忘录上进行书面修改;他还应按第26条和第29条发出修改后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应在仲裁院所确定的时限内,作出对修改请求的决定。
  第32条 秘密
  1.当事人,以及参加仲裁的所有其他人,均应保守关于仲裁程序过程和其结果的所有内容的秘密。当普通法院介入时,或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时,裁决的文本可以被自由利用。
  2.然而,仲裁院可以授权公布由裁决引出的法律原则。
  第33条 一般规则
  对于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院和仲裁员应依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应尽全力保证裁决可依法执行。
  第34条 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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