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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1.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第11条所述的秘书处通知后15天之内,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
  要求仲裁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仲裁院应予决定,但它没有义务说明理由,仲裁院在诸多事项中要考虑的是所需要的独立性,这必须是仲裁员职务的特点。
  2.在仲裁员死亡或辞职时,或如果仲裁院认为,可能是在听取仲裁员意见之后,该仲裁员不能够履行其职务或适当履行职务,则在仲裁院决定时,并考虑第9条的规定,依据仲裁院所确立的形式,该仲裁员应被替换。仲裁院保留其自行决定直接替换仲裁员的权利。
  3.对于无故辞职的仲裁员,或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的仲裁员,仲裁院可以决定不支付仲裁员费用。
  第13条 向同一仲裁员提交的争议;争议的合并
  如果相关联的争议被提交仲裁,仲裁院在考虑争议的事实和特点,并牢记可能适用的程序法,可以决定将争议提交给同一仲裁员,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合并审理争议,以便以一个单独的裁决解决争议。
  第14条 向仲裁员转送文件档案
  秘书处应准备一套完整的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档案,并且一旦收到按照第8条的预约金,便将档案转送给仲裁员,并应通知当事人。
  第15条 保全措施
  如果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一方当事人从司法机关取得保全措施,则它必须通知秘书处,已采取这种措施。秘书处应立即通知仲裁员,而且如果必要的话,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16条 仲裁地点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举行地点达成协议,并在所规定的对仲裁请求答复的时限内将其选择通知秘书处,则仲裁院将决定之。程序的个别阶段可以在仲裁员认为适宜的任何地点进行。仲裁裁决应被认为是在仲裁地点作出的。
  如果仲裁程序是由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所管辖的,则应在意大利作出裁决。
  第17条 作出裁决的规则
  1.在非正式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员应按“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已约定一种不同的决定方法者除外。在正式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员如果在当事人以共同协议被授权时,才能按“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
  2.在国际性争议中,除了服从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尚未就应适用的实体法达成协议,仲裁员应适用他认为在这个特定案件中适当的法律规则。
  3.在所有情况下,仲裁员应考虑合同条款以及关于争议内容的习惯。
  第18条 语文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答复仲裁请求的时限内达成协议,仲裁员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产生争议的合同所使用的语文,以及当事人之间通信往来所用的语文,应确定仲裁程序中所使用的语文。
  仲裁员可以允许或要求使翻译变得必要的一方当事人,以其自己的费用来翻译或提供解释。
  第19条 仲裁员的受权调查范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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