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该预付金必须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在他们收到秘书处的要求之后15天内,以相等数额支付给秘书处。
如果他方当事人未能支付其份额,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支付全部预付金。
4.在有反诉的情况下,如果本条第2款所要求的款项未能支付,每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秘书处确定的时限内支付秘书处所计算的全部预付金额,该金额是相应于其请求的,即分别为主请求和反诉。
意大利仲裁协会只有在就请求,即主请求或反诉而言,已支付相应预付金时,才应开始仲裁程序。任何请求,尽管秘书处已正式请求支付款项,如果其全部预付金未予支付,则应认为已被撤销。任何已预交的部分金额,在减除费用后应予退还。
5.应按照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或秘书处所指示的数额,来支付款项。
第9条 仲裁员的指定
1.除非当事人另外约定,或仲裁院另有决定,仲裁员的人数应为奇数,争议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解决。
2.如果当事人已约定,争议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经过协议,他们可以自选指定这名仲裁员,并且在必须答复仲裁请求的时限内,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如果不这样做,则该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
3.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应由三名仲裁员解决,每一方当事人应分别在仲裁请求或答复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这样做,则应由仲裁院指定。将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的第三位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但当事人已约定,他们自己或他们已指定的仲裁员应在一个事先确定好的时限内选任第三位仲裁员,则不在此限。如果没有确定时限,则仲裁院应规定这样的时限。如果在当事人所确定的或仲裁院所给予的时限届满时,当事人还未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仲裁院应作出指定。
如果有三位以上的仲裁员,通常在人数上为奇数,则仲裁院应决定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并且于当事人在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的时限内已约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不适宜的时候,仲裁院也应予以指定。
4.如果当事人未在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的时限内表示关于仲裁员人数的相互协议,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除非考虑到该争议的具体情况,仲裁院认为组建一个仲裁庭将是明智的,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在后者情况下,每一方当事人应通过仲裁院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院应指定首席仲裁员,以及当事人一方在上述时限可能未指定的那位仲裁员。
5.作出指定的通知,应包括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
第10条 仲裁员的国籍
意大利公民以及外国人,均可被指定为仲裁员。
第11条 仲裁员的接受
由当事人、其他仲裁员或仲裁院指定的仲裁员,应立即将其接受指定通知仲裁院,并声明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职务独立性的因素,秘书处一旦收到这个接受通知,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12条 仲裁员的回避和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