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1985年6月19日通过,1985年10月1日生效)
标准仲裁规则
1.“自由”仲裁或非正式仲裁的仲裁条款(arbitrato “
irrituale”)“有关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关于合同效力、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和终止合同的争议,应按照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①。当事人声明,他们熟悉并接受该规则,而且就已确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来说,亦是如此。
仲裁员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②,以非正式仲裁方式作出裁决。当事人应该,从此以后,将仲裁员的裁决视为当事人合同协议的表述。
2.正式仲裁的仲裁条款(Arbitrato"rituale”)“有关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按照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当事人声明,他们熟悉并接受该规则,而且就已确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来说亦是如此。
仲裁员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以正式仲裁方式,按照仲裁员不能取消的《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则作出裁决。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第1条 仲裁院
1.在意大利仲裁协会(AIA)内设立一个仲裁院③。
仲裁院并不解决争议,它履行以下所述职责,旨在按照本规则为仲裁程序提供行政管理。
此外,仲裁院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提供公断(arbitraggi)④,咨询专家,并使用本规则作为应遵循程序的指南来进行调解的尝试。
2.仲裁院经当事人请求,履行指定机构的职责以适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批准通过)。
当受到请求时,仲裁院可以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按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每个案件所确立的条件开始并进行仲裁程序。
3.仲裁院如果有充分的重要理由,可以决定不履行上述服务而不必说明理由,以努力避免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失去意义。
4.仲裁院由负责指定的意大利仲裁协会委员会从仲裁院委员中指定三至十二位人士以及一名主席,如果有必要,加上一名或一名以上副主席组成。仲裁院委员应担任职务3年,他们可以被再次指定。在其任期届满时,每个委员有必要继续留任,直到他完成根据下述第5款所交给他的任务为止。
5.本规则赋予仲裁院的任务可以由主席或任何代理主席职位的人,或根据主席的决①定由仲裁院全体会议(只要有至少半数委员出席),或由仲裁院一位或几位委员来完成。
6.在仲裁院全体会议上,应由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持平的,则主席或任何代理其职位的人的投票应是决定性的。
7.仲裁院可以邮政方式由委员多数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持平,则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
第2条 仲裁院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