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仲裁员的回避:
·如果某一国家法官将被禁止行使司法职务,
·由于担心仲裁员偏袒,或
·由于仲裁员在履行其职务时有不正当的延误。
2.在认识到回避原因之后的两个星期之内,应向委员会秘书处作出申请回避理由的陈述,秘书处应通知仲裁员和当事人,并要求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和另一方当事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陈述。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不辞职或另一方当事人在所允许的时间内未声明同意回避,申请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应在两个星期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并附具理由。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声明同意回避或如果仲裁员在被申请回避后辞职或如果回避的申请被受理并具有最终和拘束力的效力,指定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应指定另一名仲裁员,或两位仲裁员应选任另一位主席。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可作适当变更地适用。
第9条 仲裁员的失职
如果某一种裁员不履行其职责,第8条的规定可作适当变更地适用。
第10条 仲裁庭的费用
1.仲裁员有权利得到报酬(费用和开销、增值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2.费用应由争议所涉的金额决定,该金额由仲裁庭根据成文法规来估定。
3.每个仲裁员有权对其服务收取费用。
4.如果仲裁程序提前终止,仲裁庭可以据其衡平的裁量权就仲裁程序所持续的时间来相应减少费用。
5.委员会秘书处有权收取服务费。
6.费用的数额应按照仲裁规则的费用表来计算。
第11条 仲裁庭的开庭地点
如果当事人没有就仲裁庭开庭的地点达成一致,则该地点应由仲裁庭来决定。仲裁庭的会议还可在其它地点举行。
第12条 程序
1.仲裁庭主席应主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主席可以将仲裁程序依赖于仲裁庭费用的预付金,他可以要求每一方当事人预交一半的预付金。
第13条 诉状、传票、指示
1.仲裁申诉书、申请书所附的关于实体的诉状或请求的撤销、仲裁庭规定时限的传票和指示应以挂号信方式并加送达回执向当事人送达。所有其它诉状、通知和记录可以平信方式寄出。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寄交的所有文件和情报应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
2.如果需按照第13条第(1)款送达的某份文件以其它方式被收到,送达应视为在实际收到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