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人向苏黎士商会递交一份简短的申请,并向被诉人发送一份,即开始本程序。
2.申请必须有对争议的概述。苏黎士商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就争议标的提供更详细的情况。
第4条
在申请提交之时,如果没有被诉人书面的许可,苏黎士商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从被诉人那里取得进行小法庭程序的许可。
第5条
1.小法庭审判庭由一名中立者作为公断人,还有两名助手组成。
2.苏黎士商会将要求双方当事人各从自己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指定一名助手。苏黎士商会对这一指定进行审查,并且在双方不能就公断人人选达成协议时,代为指定裁判者。
3.这样,苏黎士商会可以决定小法庭审判已按适当的方式组成。
第6条
小法庭审判庭应设在苏黎士商会所在地苏黎士。开庭审理也可在别的地方举行。
第7条
1.小法庭审判庭应决定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2.当事人的所有陈述词都应交给公断人,并将复本送交两名助手和对方。
第8条
当事人可让一名雇员或有适当授权的第三方代理其参加审判庭的程序。
第9条
1.小法庭审判庭组成以后,公断人应通知申请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一份书面的申请要求。书面陈述原则上不应超过25页(一般打字纸,正常间距)申请中提到的任何文件都应附在申请的后面。
2.收到上述申请要求后,裁判人通知另一方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答辩书要符合与申诉书一样的要求。
3.被诉方的任何反诉或抵销请求,最迟应在提交答辩时提出。
第10条
程序上的通知送达期限为30天,原则上不能延长。
第11条
1.小法庭审判庭收到申请要求和答辩书后,应当决定如何继续程序。它可以采取任何它认为可能导致争议的友好解决的步骤特别是,小法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参加会议或用书面形式进一步澄清事实。也可以向内行的人士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