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黎士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

  如需要调查证据,仲裁庭应按《苏黎世民事诉讼法》以适当程序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决定以另一方式,尤其是按《联邦民事诉讼法》调查证据。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当事人应有机会根据他们的推论讨论证据调查的结果。
  第38条
  仲裁庭应在当事人不在场时进行审议,并以简单多数作出裁决。
  终局裁决的效力和当事人不要求作出书面裁决,应适用契约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应送达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和保留的文件副本一份应由商会秘书处保存。只有当事人提出书面请求,才按契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终局裁决存放于苏黎世州最高法院处。
  为了学术让的理由,首席仲裁员被授权公布仲裁庭裁决,但须删去有关当事人的姓名并客观地叙述案情。

第四章 费用和支出

  第39条
  申诉人提请仲裁时,应在仲裁庭开始程序前,向商会秘书处缴纳一笔费用。
  仲裁庭成员和职员应从仲裁费中按其工作情况取得报酬,其数额由仲裁庭比照苏黎世州最高法院公布的当时有效的律师收费条例确定。通常每方当事人只须缴纳基本费用。例外情况下,尤其当需要特别延长证据调查程序时,才须缴纳附加费。仲裁庭支出和复印费用应另缴。
  当事人不缴纳仲裁费用时,商会被授权依司法程序强制其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开始时,首席仲裁员可按契约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费保证金。仲裁庭亦应命令当事人提供保证金。
  第40条
  仲裁费的分摊和程序性补偿费用的裁决应由仲裁庭按《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作出。

第五章 国家法律的补充适用

  第41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程序应按当事有效的《苏黎世民事诉讼法》和《苏黎世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办理;但在个别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另行办理。必须按契约第一条第三款遵守强行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不服仲裁裁决(契约第三十六至四十条)而向苏黎世州最高法院上诉(《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和要求“变更”(契约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的规定。

               最后和过渡条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