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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1.因仲裁条款或仲裁申请中指定的仲裁员死亡,而又未指定替换仲裁员。如果仲裁员由法院、而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指定的,仲裁申请不得撤销;替换仲裁员将按照同样的方式重新指定;
  2.因仲裁员的个人原因不称职,这仅限于仲裁员确系因病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情况;  
  3.因对法院指定的仲裁员提出正当合理的异议。如果仲裁员是意见一致指定的,则不得提出异议;
  4.如果仲裁员已被指定为司法行政官或法官,无论是定期的,或是临时的,期限超过3个月者;对在司法部门担任任何其它职务而将与仲裁职能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冲突者,同样的理由也有效;
  5.因约定的期限或法律规定按照第617条终止仲裁的期限已届满。
  第623条 对仲裁员只能根据同样适用于法官的原因提出异议。
  第624条 凡需要替换仲裁员,程序中确定的期限应在允许替换的时间内给予中止。
  第625条 裁决应由每一个仲裁员签字,在有两个以上的仲裁员时,如果少数仲裁员拒绝签字,则其他仲裁员应在裁决中记载该不同意见,但裁决应具有与全体仲裁员签字同样的效力。出具不同意见,不应解除仲裁员本条规定的义务。
  第626条 当两个仲裁员被授权指定一名第三仲裁员,而他们对指定谁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他们请求法院指定。
  第627条 如果指定了第三仲裁员,在终止仲裁期限少于15天时,而且当事人又未延长期限,则被指定的仲裁员可以在原有期限里增加额外的10天,以便作出裁决。
  第628条 除非仲裁条款或仲裁申请委托仲裁员担任友好调解员,或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作出决定,仲裁员将根据法律规则作出决定。
  第629条 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将受理有效的对仲裁员的任何异议或资格疑问。此类事项应按照可适用的法律处理,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得追索。
  第630条 仲裁员可以在程序范围内解决必须在主要标的决定前的任何附带事项。
  仲裁员也有权听取当事人对最后决定的抗辩,但不受理反诉,如后者提出抵销请求的数额或仲裁员已明确授权这样做,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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