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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墨西哥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有关仲裁的规定)


                 第五篇

第四章 审理前的程序


  仲裁程序的准备
  第220条 按照私人合同或公共契约,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员裁决,而后者并未指定时,仲裁程序应当由法院指定仲裁员后开始。
  第221条 为此,一旦任何一方当事人将订有仲裁条款的文件提交法院,法官将在三天之内开一次庭,以便使当事人得以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则法院将予以指定。
  如果仲裁条款是私人文件的一部分,则法院秘书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出席前款规定的审理时,应事先要求该当事人确认其在该文件上的签字;如果被要求确认的当事人两次拒绝回答问题,则推定其认可。
  第222条 法院审理时应试图获得当事人同意指定的仲裁员;否则,法院应从高等上诉法院每年为此而列出的人员中指定仲裁员。
  如果在申请仲裁时已指定的仲裁员解职,替换仲裁员又尚未指定,则适用同样的仲裁员指定程序。
  第223条 仲裁员的职责将在前述条款规定的开庭审理记录开始时起算;他将开始传讯本法典第八篇确定的当事人。

            第八篇 仲裁程序 一般规则

  第609条 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请仲裁。
  第610条 在审理之前,在审理期间,在作出决定之后,无论处在何种司法程序阶段,均可约定仲裁申请。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有最终判决时,才可以在最终判决之后,提出约定的仲裁申请。
  第611条 无论涉及多少金额,都可以通过公共契约、私人文件或根据当着法官签字的法院审理记录约定仲裁申请。
  第612条 任何一个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同意签订一项仲裁协议。
  法律监护人除非获得司法准许,不能将根据他们监护的人的商业问题提请仲裁,也不能为此指定仲裁员,无行为能力人系提请仲裁或同意仲裁条款的人的继承人时,则属例外。如果未指定仲裁员,则始终按照(本法典)为仲裁预审程序规定的法院干预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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