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商法典(节选)
第五卷 第一篇
(1989年1月4日修订)
第一章 特别商事程序
第1050条 根据商法,当参与某一项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视该交易为商业性质的交易,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视其为民事性质的交易时,由此发生的纠纷应受商法的管辖。
第1051条 在本卷确定的限制范围内,整个优先考虑的程序应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程序;该程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由法院适用的程序,也可以是仲裁程序。
依法订立的协议,在作出裁决或在不暂缓程序的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请求作出裁决或判决前的任何时候,可以请求判定该协议无效或不能执行。
当事人约定法院适用的程序应受第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管辖。仲裁程序应受本卷第四篇规定的管辖。
(……)
第1054条 如果既无仲裁协议,又无当事人约定法院适用的特别程序,除非商法确定一项特别程序,或者有明示的补充规定,商法诉讼将受本卷规则的管辖;否则应运用各州地方程序法。
第1347条A款 国外作出的外国判决、裁决和裁定,应符合下列情形时方能执行:
1.它们符合所有有关通过信函交换的正式要求;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则不必需要信函;
2.它们并不是在对物诉讼程序过程中作出的;
3.作出判决的法官或法庭,有权根据国际法认可的规范,在该规范与本法典所采用的规范相符的情况下,审理诉讼事项并作出判决;
4.被告人已通过合法程序收到传票或被传讯,以保证他的适当法律程序并有机会答辩;
5.它们是终局的,或在判决作出国家有已审理的效力,或对它们不再有悬而未决的一般追索;
6.标的起源的诉讼在墨西哥各法院的同一些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是未了的,或当法院已经受理,或当国外发来的传讯当事人的信函已收到,并已在墨西哥外交部或发生传票送达的州当局备案。如果已作出最终判决,则应适用同一规则;
7.符合是诉讼的基础,这一义务没有违反墨西哥的公共政策;及
8.它们符合被视为正式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