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6条 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不实施执行协议所要求的重要行为,并且如果该当事人在法官应另外一方的请求要求其实施后的三天仍不实施该行为,该协议视为不存在,并且正式地征收第553条第3款中规定的罚款。
第577条 仲裁员在接受任职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的,应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负责。
第578条 仲裁员一旦接受了指定,仅能由于下列原因而被撤换:
(1)妨碍仲裁员履行其职责并经证明了的疾病。
(2)仲裁员必须缺席一段不明确的时间或二个月以上。
(3)第89条所述回避的任何原因。
第579条 辞职书应提交给法官并且要向回避一样得到证明。
第580条 第1和2款由民法第1921条代替;第3款仍旧有效:
3.仲裁协议因仲裁员的死亡、缺席三个月以上,回避、拒绝接受指定,虽已接受指定但要退休或无资格或向他们任何人发出了扣押担保而终止,但有相反的声明或根据法律和惯例有义务提交仲裁时除外,此时第556条的规定适用之。
第581条 本节中的法官是仲裁地的一审法官。如果有几个法官,是仲裁开始日的值班法官。
第582条 由前条的法官主持的高级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具有管辖权。
民法
(1984年7月24日制定)
第十卷 国际私法
第四节 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2102条 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外国判决在秘鲁的执行效力。
如果与宣布判决的国家之间没有订立这样的条约,该判决执行效力与秘鲁法院作出的判决在该国的执行效力一样。
第2103条 如果判决是在秘鲁的判决在其境内无效的国家作出的,则该判决在秘鲁共和国不具有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