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7条 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指定第565条中的仲裁长并且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官将根据有利害关系的一方的请求指定仲裁长。
第568条 仲裁员应按照第1074条的规定作出裁决,但协议授权他们作为友好和解人尽其所知作出决定时除外。
第569条 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定各种期间,仲裁长应在他接受指定之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仲裁长没有在此期限内作出决定,法官将根据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的请求强迫他在此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且对他课以每8天为一计算单位从100到500秘鲁索尔的罚款,直到他作出决定为止。
第570条 对普通法官宣布的判决的补救手段同样适用于受法律原则约束的仲裁员作出的决定,但仲裁协议中放弃了此项权利时除外。
第571条 尽管在仲裁协议中放弃了权力,但依据下列原因可以提起上诉或请求废除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
(2)参加作出裁决的人,不是指定的仲裁员,或欠缺第551条所定的资格。
(3)裁决不是按照第565条的规定依投票多数宣布的。
(4)仲裁员没有遵守第566条规定的期限。
(5)裁决是对案件以外的问题作出的(超出请求范围)。
(6)裁决中包含了很大的矛盾。
(7)裁决只是对请求的一部分作出了决定。
(8)仲裁程序中的重要手续没有遵守第1085条和1086条的规定进行,但这些手续是特意略去的除外。
第572条 在前条的那些情形中,行使补救手段的法院仅可以宣布裁决无效并命令仲裁员作出一次新的决定。
第573条 在第571条的情形,仅能对于由调解人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和请求废除。
第574条 如果协议中规定为了提请采取补救手段,必须支付罚款,除非已经按照交付,请求将不予接受。在第571条的情形,将按照规定支付罚款直到宣布最后判决为止。
第575条 对仲裁裁决作出补救手段的决定只须审查案件记录,不必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