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部分 适用所有程序的规定
(1911年12月15日制定,1912年7月28日施行)
第三篇 回避
第三章 仲裁员的回避
第95条 仅仅能够依据第89条中所述的行为而且是发生在对他们的指定之后的原因,才能要求依法任命的仲裁员和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仲裁员回避。
第96条 对于依其他方式指定的仲裁员,也可以在反对者收到通知后三日内根据指定之前的原因,要求回避。
第97条 回避必须是在仲裁员的面前提出而且应象要求一审法官回避一样予以证明。回避申请由第581条中指定的法官审理之。
第二部分 程序
第五篇 仲裁程序
第548条 不论是否诉讼的标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给一位或更多的仲裁员解决。仲裁员的人数必须是奇数。
第549条 由民法第1913条代替。
第550条 只有下列人员才能作成仲裁协议:
(1)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
(2)经丈夫授权的已婚妇女,如未经授权,第22和24条规定的那些情况中的已婚妇女。
(3) 对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就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家长权的父母。
第551条 由民法第1916和1918条代替。
第552条 由民法第1910条代替。
第553条 由民法第1911条代替。
第554条 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仲裁地,则协议履行地视为仲裁地。
第555条 由民法第1919条代替。
第556条 如果事先约定仲裁而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那么在请求违约方履行协议没有成功以后的十天,法官应另外一方的请求将要求违约方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