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院对此问题所作的裁定,是终局的。
5.在对仲裁员请求回避未经裁定时,仲裁程序中止。
第748条 仲裁条款的终止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仲裁条款失效:
(1)当事人一致同意其失效。
(2)仲裁条款规定的期限已届满,或在没有这种期限时,法定期限届满,至于仲裁员因他的过错致使期限空过应负责任,以及当事人有过失时应依第740条第9款支付违约罚款。
(3)双方当事人或仲裁员在三个月内未能就仲裁程序采取任何行动。
第749条 秘书
1.仲裁程序均应由一位秘书参加,该秘书必须具有完全法律能力,能行使民事权利并有从事该职务的能力的人。
2.除了在仲裁条款中规定,秘书的指定已委托该仲裁员外,秘书应由双方当事人或法官指定。秘书应对仲裁庭宣誓忠诚履行其职责。
第750条 仲裁庭的职能
1.仲裁员应指定他们当中的一位作为仲裁庭的主席。主席把握仲裁程序的进行并对所有的程序事项自行作出决定。
2.只有涉及证据方面的程序措施,仲裁庭可将之委托给一位仲裁员;其他一切问题,仲裁员应作为一个仲裁庭共同行动。
第751条 仲裁庭的程序
在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和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都没有规定仲裁程序规则时,仲裁员应遵守一般规则或者简易程序规则,仲裁员在作出选择时应考虑争端的性质和经济上的重要性。这种决定是终局的。
第752条 先决问题
如州法院未就依第737条不能和解并调解的问题作出判决之前,或者未就其他不能提交仲裁的先决问题作出判决前,仲裁员不能对争端作出决定时,作出裁决的期间中止,直到当事人一方向仲裁员提交一份法院解决该问题的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判决的经证明的副本为止。
第753条 强制措施
仲裁员不能实施强制措施或导致强制执行的措施。他们必须向作出支持管辖权的法官提出请求以能最迅速和最有效地进行仲裁程序。
第754条 裁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