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国家民商事诉讼法典(节选)
(1967年9月19日法律第17.454号)
第六卷 仲裁程序
第一编 仲 裁
第736条 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
1.除第737条 所规定的争端外,任何争端均可在法院对该争端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不问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交仲裁员去作出决定。
2.提交仲裁,可在合同中,也可在以后的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737条 不属仲裁范围的争端
法律不准许和解与调解解决的争端,不能提交仲裁,否则仲裁无效。
第738条 资格
1.不能订立和解与调解协议的人,不能进行仲裁。
2.依法律规定,转让财产与权利须经法院准许的人,在其将此等事项提交仲裁时也应经法院许可。经给予此种许可后,对裁决不再需要司法批准。
第739条 提交仲裁的文件的形式要求
提交仲裁的文件应以公文书或私文书的形式制成,或者通过在现任法官前作成的文书,或者在如不提交仲裁即有管辖权的法官前作成的文件制成。
第740条 提交仲裁文件的实质要件
提交仲裁的文件应表明下列各点,否则无效:
1.作成的日期;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仲裁员的姓名和住所,除了第743条中规定的那种情况以外;
3.提交仲裁的争议以及相关的情况;
4.不履行文件规定的必要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罚款。
第741条 选择条款
提交仲裁文件也可以规定:
1.适用的程序规则,仲裁的地点,作成仲裁裁决的地点。如未指明仲裁地点,视为订立提交仲裁文件的地点。
2.作出裁决的期限。
3.指定一名秘书长,但不排除适用第749条。
4.对裁决提起上诉的一方支付给遵守裁决的一方的罚款,但依下一条放弃上诉时除外。
5.除了在第760条中规定的情况外,放弃上诉和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