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

  12.海事程序 如果管辖权的基础是受海事管辖的对物诉讼有诉因,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海事诉讼程序,按照海事程序的通常做法,扣留另一方当事人的船只或其它财产,最高法院则可以责令当事人依据协议进行仲裁。

第三部分 仲裁员和公断人



  13.推定独任仲裁员 (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6条)
  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如未规定其它提交仲裁审理方式,则应视为包括一条规定应提交独任仲裁员审理的条款。
  14.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补缺的权力 (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7条)
  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两名仲裁员仲裁,各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则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
  (a)如果指定的仲裁员都拒绝担任仲裁员,或不能担任,或死亡,指定他的当事人可以指定一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他;
  (b)如果按照这种提交仲裁做法时,一方当事人无论原来或按上述替换方式在已指定其仲裁员的另一方当事人已通知未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14天内没有指定仲裁员,则已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指定该仲裁员在仲裁审理时担任独任仲裁员,其裁决如同双方协议指定的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是法院或其法官可以撤销按照本条款作出的任何指定。
  15.公断人 (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8条)
  (1)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规定提交两名仲裁员仲裁时,应视为包括一条规定两名仲裁员应在他们自己被指定之后立即指定一名公断人的条款。
  (2)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规定一条可适用仲裁提交的条款时,应视为包括一条条款规定,如果仲裁员向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公断人发送了书面通知,称他们意见不一致,公断人可以代替他们开始仲裁审理。
  在提交公断人后的任何时候,依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尽管仲裁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公断人应代替两个仲裁员,如同他是独任仲裁员一样开始仲裁审理。
  16.提交三名仲裁员审理的协议 (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9条)
  (1)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三名仲裁员审理,各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仲裁员,这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就和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一位公断人,而不是指定第三位仲裁员一样。
  (2)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按照不同于第(1)款所述的方式指定的三名仲裁员审理,其中任何两名仲裁员所作的裁决均应具有约束力。
  17.法院在某种情形下指定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 (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10条)如果--
  (a)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独任仲裁员审理,而所有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均不同意指定一名仲裁员;
  (b)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担任,或不能担任,或死亡,仲裁协议没有表示不补缺的意向,当事人也并未补缺;
  (c)当事人或两名仲裁员可随意指定一名公断人或第三仲裁员而没有作出指定,或如果两名仲裁员被要求指定一名公断人而没有作出指定;
  (d)指定的公断人或第三仲裁员拒绝担任,或不能担任,或死亡,仲裁协议没有表示不补缺的意向,当事人或仲裁员也没有补缺,在上述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实际情况下向其他当事人或仲裁员发出书面通知,指定或同意指定仲裁员、公断人或第三仲裁员,如果不是在送达通知后14天之内作出的指定,则法院或其法官可以依发出通知的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仲裁员、公断人或第三仲裁员,如同所有当事人同意指定的仲裁员一样,他们均有同样的权力在仲裁审理中担任仲裁员并作出裁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