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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仲裁法

  44.(1)如果法院确信--
  (a)仲裁员或公断人有失职行为或在程序上处理不当;或
  (b)对仲裁员或公断人施加不当压力;或
  (c)仲裁员或公断人在审理具体的争议时无能或处理不当,法院可以依照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更换仲裁员或公断人。

不能阻止当事人对另一方指定的仲裁员的不公正或无能力提出异议

  45.(1)不能阻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涉及仲裁的法律程序中,因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力,或因该方当事人在行政指定的权力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实或情况,对其不公正或可能不公正、合适或有能力提出异议。
  (2)为了本条款的目的,如果仲裁员是在仲裁协议中提名或指定的,协议人一方当事人应视为--
  (a)已经行使了有关指定仲裁员的权力;及
  (b)已经在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行使了该指定权力。

耽误提出请求

  46.(1)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协议的默示条款是,一旦发生协议适用的争议,在提出请求时行使适当的注意是申诉人责任。
  (2)如果申诉人在按照仲裁协议提出请求时有不当的延误,则根据仲裁员或公断人或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作决定,终止仲裁程序并禁止申诉人对终止的程序标的的任何事项开始进一步的仲裁程序。
  (3)法院只有确信--
  (a)延误属于有意的并且无礼的;或
  (b)(i)申诉人或申诉人顾问犯有过分和不可原谅的延误;及
  (ii)延误将导致不可能在仲裁程序中公正审理问题的实质性风险,无论是在仲裁协议的其他当事人自己。无论是他们与申诉人之间、或他们彼此之间、或他们与第三方之间的仲裁程序中,这种延误对仲裁协议的其他当事人都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严重损害,才可根据第(2)款作出命令。

法院作出中间裁定的一般权力



  47.如同法院在其程序中有权力作出中间裁定一样,法院应在仲裁程序中也有同等的权力作出中间裁定。

延期

  48.(1)根据第(3)款,法院依照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或公断人申请,应有权力延长本法或协议或根据本条款作了的进行任何有关仲裁的行为或程序的命令所规定的时间。
  (2)虽然请求作出命令申请是在为进行行为或程序而指定或确定的时间届满后提出的,但是法院可以根据本条款作出命令。
  (3)只有在--
  (a)法院确信在某种情况下会导致其它方面的不当的困难;及
  (b)作出命令不违反任何法律限制开始仲裁程序的期限规定的情况下,才可根据本条款作出命令,延长仲裁程序可以开始的期限。

在命令中强加条件的权力



  49.根据本法规定,最高法院或地区法院根据本法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或地区法院认为公正的条款(包括费用方面的条款)作出。

第六部分 仲裁的一般条款

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



  50.根据本法规定,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或协议的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是不可撤销的。

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责任



  51.在仲裁员或公断人履行职责时,对所做的或没有做的任何事情有疏忽时不承担责任,但对所做的或没有做的任何事情犯有欺诈时,则要承担责任。

当事人的死亡

  52.(1)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则协议不应解除(这同样涉及死者和其它任何当事人),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不因该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被撤销,无论死者的个人代表赞成或反对,协议均应执行。
  (2)任何规定人死后行为权利随即终止的法定或法律规则,其实施不受第(1)款规定的影响。

暂缓法院程序的权力

  53.(1)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提交仲裁的事项向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开始法院程序,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第(2)款申请该法院暂缓程序,如果该法院确信--
  (a)按照仲裁协议不把该事项提交仲裁是没有足够的理由;及
  (b)申请人在法院程序开始时准备并愿意,现在仍然准备并愿意做一切有必要进行适当仲裁审理的事情,则可以作出命令暂缓程序,并可以进一步对未来仲裁的做法作出其认为合适的要求。
  (2)第(1)款项下的申请,申请人除出庭外,不得在提交抗辩或在对程序采取任何其它步骤后提出,但得到已经开始程序的法院允许的不在此限。
  (3)尽管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无权因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到法院起诉为由,而从任何法院得到损害赔偿。

互相诉讼



  54.如果通过互相诉讼方式,提出了补救在任何法院得以批准,法院认为请求系仲裁协议(申诉人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适用的事项,则除非法院确信不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是有充分理由的,法院可以作出命令,要求按仲裁协议解决申诉人之间的问题。

斯科特艾弗里条款的效力

  55.(1)如果(无论仲裁协议或者其它一些协议,也无论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规定,根据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或作出的裁决,或在仲裁中或涉及仲裁发生的其它事件是对事项提起诉讼或继续法律诉讼、或对事项的法律诉讼提出的抗辩成立的前提条件,尽管没有符合条件,但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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