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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仲裁法

  (b)不行使指定仲裁员权力的其他任何人(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而根据本款作出最后有效送达时,通知应视为已送达。
  (3)如果不行使指定仲裁员权力的一个人也不行使根据第(1)款发出通知所要求的权力,那么--
  (a)在通知提名一名缺席被提名人时--该被提名人应视为已经正式指定担任行使权力的该职务;或
  (b)在通知提议写明的仲裁员应当是进行仲裁的独任仲裁员时--
  (i)与通知有关的权力应终止;
  (ii)通知中写明的仲裁员如同被指定进行仲裁的独任仲裁员一样可以进行仲 裁;及
  (iii) 仲裁协议的解释,应以有必要使得那些仲裁员有效地开始进行仲裁而作的修改(如果有任何修改的话)为准。
  (4)只要指定或任何其它做法与按照执行第(3)款而使本条款生效发出的通知不符,法院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予以撤销,并可以自己就行使指定权力作出指定。
  (5)根据本条款规定,在出现行使指定权力的情况后,如果当事人在有关仲裁协议确定的时间内,或在没有确定时间时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指定权力,则该人在行使指定权力方面违约。

指定新的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



  9.除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一个人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公断人,则该权力扩大到指定一名新的仲裁员或公断人以替换因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仲裁员或公断人。

法院补缺的一般权力



  10.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职位出现空缺(无论以前是否指定过担任这一职位的人选),而且--
  (a)仲裁协议条款和本法条款(除本条款外)均未规定补缺的方式;
  (b)仲裁协议或本法(除本条款外)规定的补缺方式失效,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合理地采用;或
  (c)仲裁协议当事人同意,尽管仲裁协议或本法(除本条款外)规定补缺的方式,但空职应当由法院来补,应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作出指定以补空职。

法院更换仲裁员或公断人时的权力

  11.(1)如果法院更换仲裁员或公断人,法院应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a)指定一人为仲裁员或公断人,以替换被更换的人;或
  (b)根据第(2)款,命令仲裁协议的效力就与仲裁有关的争议而言应终止。
  (2)第(1)款(b)项不适用,但仲裁协议的所有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在澳大利亚定居或通常居住者除外。
  (3)第(2)款所不适用的仲裁协议,仅仅是执行第3条(4)款(a)项而视为本法规定的仲裁协议。

指定首席仲裁员

  12.(1)除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另有局面约定,如果仲裁协议规定指定偶数的仲裁员,则仲裁员可以在他们被指定后的任何时候指定一名公断人,并在他们就发生的问题不能作出决定时也应立即这样做。
  (2)在仲裁员按照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程序时,被指定来仲裁的公断人不要求与仲裁员一起审理。

被法院指定的人的地位等



  13.根据本部分赋予的权力指定的一名仲裁员或公断人,应视为已经根据仲裁协议规定指定。

第三部分 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员或公断人的程序



  14.根据本法和仲裁协议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根据该协议,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

作出裁定的方式



  15.除非仲裁协议表示出相反的意向,如果仲裁协议规定指定3名或3名以上的仲裁员,则根据该协议要在仲裁程序过程中作出的任何裁定可以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为准,无多数意见时,由仲裁员指定为公断人的裁定应具有约束力。

公断人可能介入仲裁的情形

  16.(1)除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如果--
  (a)仲裁协议确定作出裁决的期限,而仲裁员在该期限内,或在法院根据第48条给予的延期内没有作出裁决;或
  (b)仲裁员对要决定的问题来作决定,因而使纠纷不能根据仲裁协议得到解决,而且至少其中一名仲裁员已将此问题向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或首席仲裁员送达了书面通知,被指定的公断人可以代替仲裁员,犹如公断人在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独任仲裁员一样,立即开始仲裁。
  (2)在指定公断人后的任何时候,应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尽管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在该协议或在其它任何协议(口头的或书面的)中作了任何相反的规定,法院仍然可以命令公断人应代替仲裁员进行仲裁,犹如公断人是独任仲裁员一样。

当事人可能接到传票

  17.(1)应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根据法院规则,法院可以发出传票,要求一个人出席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开庭审理,或要求一个人出席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开庭审理并向仲裁员或公断人出示传票中写明的文件。
  (2)根据第(1)款发出的任何传票,不得强迫一个人回答在诉讼审理时不得强迫他回答的问题,也不得强迫一个人出示在诉讼审理时不得强迫他出示的文件。

拒绝或不参加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审理等

  18.(1)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如果任何人(无论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与否)--
  (a)在根据传票或被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要求出席,但拒绝出席、或没有出席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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