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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仲裁条例施行规则

  仲裁庭应在对仲裁文件的认可通知它之日起5日内,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并应通过有权决定争议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开庭日期通知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第二章 当事人的通知、出庭、缺席及仲裁代理

  第11条
  与仲裁主题有关的任何传票或通知由有权决定争议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发送,不管有关的程序是应当事人要求还是由仲裁员自行决定的,都应通过信使或官方机构送达。警方或市长可被要求在其规定的职权内协助有关机构履行它的义务。
  第12条
  传票或通知应以阿拉伯文字书就,并应根据争议当事人的数量,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副本,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作出传票或通知的年、月、日。
  b)发出传票或通知的当事人的姓、名、称谓、职业及居住地,或代理人的姓、名、称谓、职业及居所。
  c)发送该传票或通知的信使的姓、名、他的雇主及他在传票或通知正本和副本上的签字。
  d)被传唤或被通知人的姓、名、职业和居所,如他的居所在传票作出时不被知道,那么注明他最后的住所。
  e)传票副本被送达人的称谓和他在正本上说明收悉的签字,或在退还有关机构时关于他拒绝接受传票的说明。
  f)仲裁庭的名称或地点、程序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的日期。
  第13条
  1.与传票一起送达的文件应发送有关人士,或他的居所地,也可以发送至由有关当事人确定的居所地。
  2.如果该人没有在他的居所地,传票文件应送给任何声称是代理人或对被传唤人的经营负责的人,或给他的雇员,或给与他同住的人,如配偶、亲戚或其他人。
  第14条
  如果信使根据前条没有找到文件应送达的人,或该人不接受文件,信使应在文件的正本中作出说明,并于当日将该文件送给该被传唤人的住所在其辖区内的警察局长或市长,或他们任何一名代表那里。同时,信使应在24小时内就被传唤人的原先或选择的居所向他发送一封挂号信,说明传票副本已送交行政当局,并说明传票正本中的所有具体内容。遵上所述发送的传票或通知从发送之日起具有效力。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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