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1890年第29号法律)
第八编 仲裁程序
第786条
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决定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以当事人对争议标的有权达成和解的为限。
第787条
如果同一定的权利关系和由这个关系而发生争议无关,关于未来的争议的仲裁协议,应属无效。
第788条
如仲裁协议中未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均应各指定仲裁员一人。
第789条
(1.如双方当事人均有指定仲裁员一人的权利,提起仲裁一方应将其指定的仲裁员书面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在七日期限内同样地将指定的仲裁员书面通知他。
2.如在上述的期限终止时未指定仲裁员,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根据提起仲裁一方的请求指定仲裁员一人。)
第790条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收到他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即受该项指定的约束。
第791条
如遇根据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员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缺,或他拒绝接受或拒绝履行任务的情况,指定其为仲裁员的当事人应根据对方的要求在七日期限内另行指定仲裁员一人。如上述期限终止时仍未指定,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指定仲裁员一人。
第792条
1.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官回避的同样的理由和条件,请求仲裁员回避。
2.此外,如遇根据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仲裁员不正当地拖延履行职务时,也可以请求其回避。
3.如遇仲裁员为无能力人,或聋哑人,或被剥夺或停止政治权利的人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回避。)
第793条
(如在当事人之间未以协议对下列意外事件作出规定,仲裁协议应即无效:
(1)仲裁协议中指定特定的人为仲裁员而其中一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缺,或拒绝接受职务,或仲裁员解除其委托的,或不正当地拖延、履行职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