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度1940年仲裁法

  34.有仲裁协议时中止诉讼程序的权力
  如仲裁协议的任何当事人或在他名义下提出要求的任何人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任何事项,针对仲裁协议的任何其它当事人或在他名义下提出要求的任何人提起诉讼程序,该诉讼的任何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交书面陈述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之前的任何时候向受理该讼案的司法机关申请中止诉讼程序;如果该司法机关认为没有充分理由不按仲裁协议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且申请人在诉讼开始时以及后来一直愿意并准备做有关仲裁的事情,该司法机关可作出判令中止诉讼程序。
  35.诉讼程序对于仲裁的效力
  (1)仅以有关仲裁审理标的已开始诉讼程序为由不能使仲裁审理或裁决失效。但是,如有关仲裁审理的全部标的的诉讼程序系在仲裁审理全体当事人之间开始,并且已向仲裁员或仲裁长发出有关通知,则继续进行未决仲裁程序应当失效,除非根据第34条规定有关司法机关已发出中止诉讼程序令。
  (2)本条中“审理全体当事人”包括经当事人名义下提出要求和进行诉讼的任何人。
  36.如仲裁协议被判令不适用某特定争议时,法院判令裁决为诉讼先决条件的规定亦不适用于此项争议的权力
  如果规定(不管是否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协议项下的裁决应为对仲裁协议任何事项进行诉讼的先决条件,法院如已判令(不管根据本法案还是其它任何法律)有关特定争议的仲裁协议终止其效力,是法院可以进一步判令上述规定对此项特定争议也终止效力。
  37.时效
 
 (1)1908年印度时效法案的全部规定应当与适用于法院诉讼程序一样适用于仲裁。
  (2)尽管仲裁协议中有条款规定在裁决未作出之前不存在对仲裁协议规定的事项进行诉讼的诉因,但为时效的目的诉因应视作自其应当存在而由于仲裁条款而未能实现时存在。
  (3)为本条及1908年印度时效法案的目的,仲裁应视为自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指定仲裁员时开始,或如仲裁协议规定仲? 裁应向协议中提名的或指定的人选提出,则仲裁应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 出通知要求将争议提交该提出的或指定的人时开始。
  (4)如规定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中,除非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已发出指定仲裁员的通知或已指定仲裁员或已采取了其它步骤开始仲裁,否则就协议项下的事项不得申诉,则在该项协议项下的争议出现时,法院如认为此种情形下会出现不适当的困难,法院可以不管协议所定期限是否届满,在公正的条件下对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5)如法院判令撤销裁决或在仲裁开始后判令仲裁协议终止效力,则在根据1908年印度时效法案计算时效时不应包括仲裁开始之日至法院判令之日这段期限。
  38.有关仲裁员报酬或费用的争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