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度1940年仲裁法


  26.本章适用范围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本章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仲裁。
  27.仲裁员作临时裁决的权力
  (1)除非仲裁协议中另有意思表示,仲裁员或仲裁长如认为合适,可作临时裁决。
  (2)本法案所指的裁决应包括按上述(1)款所作的临时裁决。
  28.法院延长作出裁决期限的权力
  (1)不管作裁决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也不管裁决是否已经作出,法院如认为合适,可随时延长作出裁决的期限。
  (2)仲裁协议中有关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可延长作出裁决期限的规定无效,但协议的全体当事人均同意者不在此限。
  29.裁决的利息
  如裁决涉及金钱款项的支付,法院在判令中可裁定裁决中的款项自判令之日起以法院认为合理的利率计算利息。
  30.撤销裁决的理由
  除根据下述一个或几个理由外,任何裁决不得撤销:
  (a)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行为失当或对审理程序处理失当;
  (b)裁决系于法院作出废止仲裁判令后作出的或是在仲裁程序根据第35条已失效后作出的。
  (c)裁决系不适当地作成或因其它原因而失效。
  31.管辖权
 
 (1)除根据本法的规定外,裁决可以在对提交仲裁的事项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提交。
  (2)不管现行其它各法中任何规定,关于裁决或关于当事人或在他们名义下提出要求的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合法性或存在的各类问题均应由裁决已经或可能向它提交的法院解决,而非由任何其它法院作出决定,但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3)关于仲裁程序进行或由仲裁程序而产生的其他申请均应向裁决已经或可能在那儿提交的法院而非任何其它法院提出。
  (4)不管本案中其它任何规定,亦不管现行其它法律的规定,如在任何仲裁审理的根据本法案提出的申请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则只有该法院对仲裁程序以及之后的一切申请有管辖权,并且仲裁程序也应在该法院而非任何其它法院中进行。
  32.禁止对仲裁协议或裁决抗辩的诉讼
  不管现行任何法律的规定,对仲裁协议或裁决的存在、效力或合法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起诉讼。对仲裁协议或裁决的执行、撤销、修正、修改或其它任何方面的影响不得超过本法所规定的范围。
  33.对仲裁协议或裁决抗辩的申请
  仲裁协议的任何当事人或在他名义下提出要求的人如对仲裁协议或裁决的存在或有效性提出抗辩或要确定两者的法律效力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凭宣誓书作出决定。
  但是,如法院认为正当合适,它也可以听审其它证据,并且它可以如同诉讼案那样作出发现和调查证据的判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