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仲裁员或者仲裁长(公断人)按13条(b)款的规定向法院呈交特别案件,法院在通知并听审当事人之后应当宣告其意见。法院的意见应附加在裁决?
中,成为裁决的一部分。
15.法院修改裁决的权力
法院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通过命令修改或改正裁决书:
(a)如法院认为裁决中某部分并非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且该部分可与其它
部分分开而不影响对提交仲裁部分的决定;或者
(b)裁决书形式上不完善,或裁决中包含一些明显的错误,而改正这些错误不影响其它的决定;或者
(c)裁决书有差错或其它由于笔误或漏字而造成的差错。
16.将裁决发回重审的权力
(1)法院可随时以其认为合适的下述理由将提交仲裁后的裁决发回仲裁员或仲裁长重审:
(a)裁决遗留下任何提交仲裁的事项未作决定,或决定了任何未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且如将未提交事项与已提交事项分开就会影响对已提交部分的决定;或者
(b)裁决非常不明确以致于无法执行;或者
(c)裁决表面明显存在对某合法性的质疑,
(2)如裁决按上述1款规定被发回重审,法院应确定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向法院提出决定的期限。但是,法院确定的期限可随后由法院以命令方式加以延长。
(3)如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对按上述1款发回重审的裁决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重新考虑并报送决定,则发回重审的裁决应归无效。
17.根据裁决作的判决
如法院认为没有理由将裁决或任何已提交仲裁的事项发回重审,也没有理由撤销裁决时,则在撤销裁决的申请期届满后,或在撤销裁决的申请被拒绝后,法院应根据裁决宣告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作出判令。对该项判令不得上诉,但如果判令超出裁决范围或未依照裁决作出者不在此限。
18.法院作临时命令的权力
(1)不管第17条任何规定,如果法院在裁决提交后的任何时候,不管提交通知是否已经送达,通过宣誓书或其它方式证实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正要采取措施抵制、拖延或妨碍根据裁决作出的判令的执行,或法院认为迅速执行裁决是公平的和必要的,法院可以作出其认为必要的临时命令。
(2)任何受临时命令约束的人可提出理由对抗临时命令。法院在听审当事人后可作出其认为必要并且公正的其它命令。
19.裁决无效或被撤销时废弃仲裁的权力
如根据第16条第3款裁决失去效力或被撤销,法院可以通过判令废弃仲裁审理,并且判令涉及提交部分的仲裁协议终止其效力。
第三章 未决案时由法院干预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