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度1940年仲裁法

  (2)如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应交由仲裁员三人审理,而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并非按上述(1)款进行,则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多数仲裁员的裁决有效。
  (3)如仲裁协议规定指定仲裁员三人以上,则多数仲裁员的裁决有效,如仲裁员票数相等,则仲裁长(公断人)的裁决有效,但仲裁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11.某些情况下法院撤销仲裁员或仲裁长的职务
  (1)根据申请仲裁审理的任何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撤销不能迅速合理地开始或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仲裁员或仲裁长的职务。
  (2)法院可撤销在仲裁中行为失当的仲裁员或仲裁长的职务。
  (3)如仲裁员或仲裁长按本条规定被撤职,他就无权得到有关工作的任何报酬。
  (4)为本条之目的,“进行审理”一词包括在必须交由仲裁长决定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和仲裁长通知该事实。
  12.仲裁员被撤职或其权力被撤销时法院的权力
  (1)如法院撤销在进行审理前的仲裁长(公断人)或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不是全体仲裁员)的职务,法院经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指定他人补充缺额。
  (2)如仲裁员或仲裁员若干人或仲裁长(公断人)的权力经法院许可被撤销,或者如法院撤销了已担任独任仲裁员或全部仲裁员的仲裁长(公断人)的职务,经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以
  (a)指定一人替代被撤职者担任独任仲裁员,或者
  (b)判令涉及已提交争议的仲裁协议终止其效力。
  (3)根据本条规定被指定作为仲裁员或仲裁长的人具有与根据仲裁协议指定的人一样的权力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
  13.仲裁员的权力
  除非仲裁协议中另有意思表示,仲裁员或仲裁长具有下列权力:
  (a)命令出庭的当事人和证人宣誓;
  (b)就任何法律问题作成特别案件报送法院,或以特别案件的形式全部或部分陈述裁决报送法院,听取法院意见;
  (c)作出附有条件的或可以选择的裁决
  (d)改正由于笔误或漏字而造成的裁决中的任何差错;
  (e)主持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认为必要的对当事人的询问。
  14.应签字并提交的裁决
  (1)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作出裁决后,应当在裁决书上签字并且将裁决书的作成和签字情况以及有关仲裁和裁决的收费金额书面通知当事人。
  (2)在有关仲裁和裁决的费用得到偿付后并且在当事人支付了有关裁决归档的费用后,经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请求或经其代理人的请求或应法院的要求,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应将裁决书或已签字的副本连同仲裁员采纳并已证实的证词和文件提交法院。法院应随之通知当事人有关提议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