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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

  子女的婚生,适用子女出生时调整其父母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十六条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准正时父亲的本国法律。父亲本国法律无法确定的,则适用母亲 的本国法律,或子女的本国法律。
  第十七条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母子关系适用母亲的本国法律。非婚生子女的父子关系适用父亲的本国法律。
  第十八条 收养
  收养的能力和条件适用收养时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律。夫妻共同收养的,适用调整夫妻婚姻效力的法律。对方夫妻是否同意收养,适用该夫妻双方各自的本国法律。
  第十九条 亲权
  亲权适用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
  第二十条 离婚时的亲权
  离婚时的亲权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适用调整离婚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扶养义务
  扶养义务适用义务人本国法。
  第二十二条 继承
  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继承在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律,遗产继承的开始、遗产的获得和分割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财产,位于土耳其境内的归土耳其国库所有。
  立遗嘱的方式,适用本法第六条的规定。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人本国法律的,亦为有效。
  立遗嘱的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
  第二十三条 物权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运输中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动产场所的变化和尚未取得的物权,适用财产最后的所有地法律。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方式,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四条 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适用合同当事人共同明示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选择的,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如果同时存在几个履行地的,适用具有特征的履行地法律。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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