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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

  根据当事人本国法为成年的,并不因为本法的变化而丧失成年资格。
  法人或团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其规章规定的管理中心所在地的法律,如果管理的实际中心在土耳其,则适用土耳其的法律。
  第九条 监护和财产管理
  监护及财产管理的设立和撤销,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但是根据外国人的本国法律,监护及财产管理无法设立和撤销的,当事人若在土耳其有居所,则可以依据土耳其法律作出设立与撤销的判决。
  与监护及财产管理的设立和撤销无关的其他关系适用土耳其法律。
  第十条 失踪和死亡宣告
  失踪和死亡的宣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如果被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当事人在土耳其拥有财产,其配偶或其中一位继承人具有土耳其国籍的,可以适用土耳其法律。
  第十一条 婚约
  订立婚约的能力和条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律。
  婚约的效力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律,没有共同本国法律的,适用土耳其法律。
  第十二条 结婚
  结婚的能力和条件适用结婚时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律。
  结婚的形式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所缔结的领事婚姻亦为有效。
  婚姻的效力适用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本国法律。没有共同本国法律的,适用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律。如果上述法律都无法适用的,适用土耳其法律。
  第十三条 夫妻离婚和别居
  离婚和别居的原因和效力适用夫妻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律。
  夫妻双方国籍不同的,适用双方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的,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法律。上述法律都无法适用,适用土耳其法律。
  夫妻离婚及非临时性的别居所产生的抚养请求,适用处理离婚和别居问题的同一项法律。
  第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
  对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可以在他们的住所地法律或他们结婚时的本国法律中作出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夫妻双方共同本国法律。没有共同本国法律的,适用缔结婚姻时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法律的,则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夫妻在结婚后又取得新的共同国籍的,适用他们新取得的共同本国法律。
  第十五条 子女的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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