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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918条
  1.强制执行只能根据具有执行条款的执行文件予以执行。该执行条款以希腊人民的名义作出,命令一切主管机关执行该文件。
  2.执行条款应由宣告该文件可以执行的第一审法官将之附在包括外国仲裁裁决的外国执行文件之中。
  3.每一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有权得到一份包含执行条款的执行文件。
  4.……
  5.有权颁发包含执行条款的执行文件的官员,拒绝颁发此项文件时,该官员所在地区的第一审法官可以要求颁发,此时适用第686条及其以下的规定。
  6.接受一项拍卖委托的官员有义务提供该申请人将要执行的执行文件之正式副本;使申请人对债务人和其他有责任的人实行执行程序,扣押财产,或采取扣留债务人的措施。
  第919条 
  下列一些情况之下,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1.对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所及的人(包括胜诉和败诉人)以及在诉讼程序期间或诉讼终结后,取得争议标的的人或占有该标的的人。
  2.……

附件:

             希腊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仲裁规则)

  第7条
  1.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任何规定义务仲裁或强制仲裁的法律均予废除,第46条规定的除外。
  2.在已废除的仲裁庭中的未决的争议应由原仲裁庭继续审理,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第46条
  由议会法律批准的投资合同中有关私法上争议的仲裁的规定仍然有效。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开始的仲裁程序,民事诉讼法第867条和以下各条的规定应予适用,但以该规定与合同的规定及批准法律的规定不相矛盾的为限。
  第47条
  1.民事诉讼法第867条至第883条也适用于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前缔结的仲裁协议,但以该协议的效力尚存或作出裁决的期限未满的为限。
  2.民事诉讼法第886条至第891条对民诉法施行后开始的仲裁程序也适用。
  3.民事诉讼法第892条至第900条也适用于民诉法施行后作出并签字的裁决。
  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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